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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文化馆建设内容?

2024-07-18 07:15:15  来源:网络   热度:

一、中医文化馆建设内容?

传承中医文化,发扬传统的精髓!

二、文化馆分馆建设内容?

市图书馆,下辖区县图书馆,在下面是社区读书阅览室

三、南锣民俗文化馆主要特色?

南锣民俗文化馆,刚进南锣鼓巷,就在巷子口不远处就能看见。

这里有许多的银器,里面的银器,做工精致,有项链、手链、戒指、镯子、生活用品等 。款式种类繁多,有的花纹确实很漂亮,在这里选购商品的游客还真不少。在大门左边,工匠现场制做,技艺精湛。

四、杨柳青民俗文化馆门票?

杨柳青镇门票免费,游人可以随意参观。但景区内一部分景点是需要额外收费的,例如:杨柳青民俗文化馆、石家大院等。

  小贴士:在此购票入口买票景点价格有优惠

  优惠门票详情:

  石家大院——

  成人票:23元

  儿童/学生/老人票:15元

  杨柳青古镇年画馆(安氏祠堂)——

  成人票:9元

  儿童/学生/老人票:5元

  杨柳青古镇民俗馆——

  成人票:25元

  儿童/学生/老人票:15元

  杨柳青古镇联票(石家大院+民俗文化馆+年画馆)——

  成人票:55元

  儿童/学生/老人票:30元

五、陕西文化馆建设标准?

1.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2.馆内常设免费服务项目不少于6项;

3.业务人员主要门类不少于5个,有文艺创作及辅导部门;

4.结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总分馆统一的服务目录、服务标准、服务标识和考核办法等,重点建设1至2个文化馆总分馆服务品牌项目;

5.每年至少召开2次分馆馆长例会,研究、策划城乡公共文化活动,并对分馆业务进行指导。每年抽调2名分馆业务骨干到总馆挂职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6.组织分馆专业人员参加各类业务讲座、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48次,开展公益性艺术培训辅导活动不少于24次。组织总馆、分馆、服务点人员创编具有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每年不少于4个;

7. 建立一定数量的文化志愿者队伍,指导、推动分馆、服务点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制定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当地文化馆总分馆建设与服务提供支持。

六、沈圩民俗文化馆宿州营业时间?

1. 沈圩民俗文化馆的营业时间是充足的。2. 因为沈圩民俗文化馆是一个专门展示和传承宿州地区民俗文化的场所,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它通常会在早上9点开馆,晚上5点闭馆,这样的营业时间足够长,可以给游客提供充足的参观时间。3. 此外,沈圩民俗文化馆还会定期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和展览,这些活动通常会在晚上或周末举行,为游客提供更多的参观机会和体验机会,进一步延伸了沈圩民俗文化馆的营业时间。所以,无论是工作日还是周末,游客都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参观沈圩民俗文化馆。

七、文化馆数字化建设内容?

文化馆数字化建设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建立数字文化馆,提供网络体验;

二是结合当地文化事业,开展基础性的数字化建设;

三是开发相关的数字文化工具,如数字出版物、网络展览、网络学习等;

四是通过互动体验,通过交流活动激发人们的文化创造活力。

八、苏州建设民俗需要哪些手续?

苏州建设民俗需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需要的手续如下:

一、开民宿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然后还要去当地的公安局的治安支队,去办理民宿经营的许可证。

二、民宿必须要有健全的访客登记制度,同时还要有一系列的贵重物品登记制度,还要定期参与旅馆业的从业人员培训,另外还要到当地的消防支队办理相关的消防手续。

三、在开民宿之前,还需要进行申请经营旅馆业的备案手续,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都应该依法开业审批备案手续。

四、申请开办民宿,需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批与核准,领取了相关的营业执照之后,民宿才能开始营业。经过允许开业的,在进行变更等情况时,还需要在当地的公安局进行备案。

九、民俗文化旅游建设

民俗文化旅游建设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文化体验的需求增加,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重视民俗文化旅游建设,并将其作为地方发展的重要战略。

民俗文化旅游的意义

民俗文化旅游是一种融合了地方民俗文化和旅游业的新型旅游形式。它通过展示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吸引游客前来参观、体验和学习,从而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同时,民俗文化旅游也有助于传承和保护地方的民俗文化,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交流。

民俗文化旅游建设的重要性

民俗文化旅游建设对地方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民俗文化旅游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旅游业收入。其次,民俗文化旅游可以提升地方的知名度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来访。最后,民俗文化旅游建设可以促进地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保护和弘扬民俗文化传统,增加人们对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民俗文化旅游建设的策略

要推动民俗文化旅游建设,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首先,要加强民俗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挖掘,对具有代表性的民俗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和整理。其次,要建设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提供便捷的交通和舒适的住宿条件。同时,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民众对民俗文化旅游的认知和兴趣。

结论

民俗文化旅游建设是推动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民俗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挖掘,建设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可以实现民俗文化旅游和地方发展的良性循环。希望各地能够重视民俗文化旅游建设,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传承。

十、国家一级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 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 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 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 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 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十条 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 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辅助用房包括: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

  第十三条 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

 

 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第十五条 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六条 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1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类型 建筑用地总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建筑密度(%) 停车场地控制

大型馆 4500~6500 1200~2000 25~40 机动车: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自行车: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中型馆 3500~5000 900~1500 25~40

小型馆 2000~4000 600~1000 25~40

  

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九条 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

  

类型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 适用范围

大型馆 ≥250 ≥8000 大城市

50~250 6000~8000

中型馆 20~50 4000~6000 中等城市

≥30 市辖区

小型馆 5~20 2000~4000 小城市

5~30 市辖区或独立组团

<5 800~2000 城关镇

  

注:省、市、县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所在城镇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其他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的特色综合确定,可参照本建设标准附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群众活动功能为主,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3文化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

  

序号 分项内容 大型馆 中型馆 小型馆

1 群众活动用房 77~79 77~79 76~78

2 业务用房 6 8 10

3 管理用房 7 7 8

4 辅助用房 8~10 6~8 4~6

5 总使用面积 100 100 100

  

 

  第五章 建筑与室内外环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具有地方风格和文化特色。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非单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舞蹈(综合)排练室、儿童活动室、大教室等群众活动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灵活性。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 50223的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装修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第三十条 文化馆建筑应符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允许噪声级

  的相关规定;大型排演厅、观演厅的噪声控制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08执行。文化馆建筑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差异性较大,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大型排演厅的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声学设计等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文化馆的观演厅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及《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观众厅、舞台、后台以及声学要求、放映机房要求等综合设计。

  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执行。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风条件。

  第三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室内环境设计、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以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规定。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应考虑使用功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条件、景观环境、地方及民族特色等,因地制宜,力求适用、经济、美观。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文化馆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

  第三十六条 文化馆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文化馆应设有相应的采暖、空调系统并达到国家有确关节能标准要求。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文化馆,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的室温可调控装置。

  第三十八条 文化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文化馆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

  第三十九条 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活、电视与卫星接收系统等设备。大型文化馆应设置与消防、安防合用的广播系统,可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

  第四十条 文化馆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与当地网络化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综合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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