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丧葬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上海丧葬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上海市具体丧葬假天数是:员工的配偶、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和直系兄弟姐妹死亡,在伤害市内的可请丧假3天;在本省外地的可请丧假5天;在外省可请丧假7天;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在市内的情况下可请丧假2天;本省外地可请丧假4天;外省可请丧假6天。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二、上海人办丧事流程
「引言」
随着80后进入中年,大多数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结构。当亲友身故,可能家里老人已无心无力无从操办白事及身故事宜。这里就在上海,如何快速、简单、便捷的办理后事,进行了主流程和要素梳理
所接触的一条龙的服务也非常符合日后此类事件处理的互联网化,仅供参考。
「前期须知」
一、开证明
当家里亲友身故,所有的前提是开具「死亡证明」,根据死亡时所在场所,办理场所及流程略有差异
1、在家病逝的。有2种方式办理「死亡证明」
1)去所在社区街道居委开具《居民在家死亡证明》
2)呼叫120,由120医护人员开展抢救后开具《死亡通知书》
1)和2)选择其一,然后去就近社区卫生院或就医医院,请医生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
2、在医院或养老院病逝的。由医院或养老院医生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
Tips:拿到《居民死亡推断书》,整联复印5份
二、家里如果需要安放一夜,需要准备以下事宜
1、为身故人净身穿衣:让逝者干净整洁的走完最后一程
2、摆设祭奠灵堂灵台:三尺白布、香烛、水果、糕点、鲜花
三、联系殡仪礼仪公司
1、可以咨询家里有经验的长辈,请他们推荐
2、点评搜索一条龙,建议选择殡仪馆附近或家附近的礼仪公司
建议选择一条龙,因为方便。。。当然,如果从费用角度有能力自行操办丧事,也是极好的
是偷懒选择了一条龙,拿到《居民死亡推断书》,同步死亡证明的编号,礼仪公司就会安排殡仪馆来请走亡人
3、选择一条龙只需简单了解殡葬所仪式涉及的流程,服务项目及殡葬商品。
准备清单如下:
1)参加大礼名单,需确认与死者的关系称谓及名字正确写法
2)确认大礼时间和人数,与礼厅大小有关
3)挽联花篮,区分主次:一般直系亲属或重要关系,大花篮;旁系姻亲等中小花篮
其他关系挽联即可
4)回礼数量,一般按人头算,参加大礼和未出席的可略有差异
5)悼词或感谢词,如有公司领导出席,由领导念悼词,亲属一般念感谢词。
四、与礼仪公司洽谈殡葬配置规格及大礼所需物料
基本上一条龙公司会带领你按流程确认每项配置或物料,如果你完成了上文的第三项准备,那么只需按部就班回复,根据丧事预算选择合适价位的商品或服务即可
1、代领你殡仪馆预订大礼各项事宜,含遗体防腐、化妆、礼厅布置、丧宴等;
2、筹备你选择的丧葬用品,含孝布、黑纱、寿衣、寿被、四小件、冥币、各种经文、日常喜好及房车家电纸质版、骨灰盒、回礼
五、举行告别仪式
选择一条龙服务,大礼(告别仪式)工作人员也会引导你每个环节的礼仪
并安排好火化后寄存骨灰:领取骨灰、《骨灰寄存证》和火化证明
六、购买墓地、落葬:
据说现在火化后才能购买墓地,因家中老人已有,只要安排清明或冬至(按各地风俗)落葬即可。
七、关于传统的做七
据说现在有很多做法,比如农历年前就断七;也有一周快速断七的做法。也反应出现代人的忙碌
「结束语」
选择一条龙服务好处,这家礼仪公司还会提供社群同步操办进展,每个人分工清晰,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为未能到场的亲人提供远程观礼,提供一个月骨灰寄存,以及不定期礼佛法事服务。
三、上海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民政局殡葬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负责本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加强殡葬管理。第三条 本市为实行火葬地区,禁止土葬。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员应就地火化,禁止遗体外运。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第四条 处理尸体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外地来本市就医或探亲访友死亡的人员,由就医医院或死者亲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露尸、浮尸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尸。第五条 尸体移至殡仪馆、火葬场后,因故需要保存的,保存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由殡仪馆、火葬场火化,其一切费用由经办人负责解决。
因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不得超过十五天;逾期由殡仪馆、火葬场自行火化,其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担。无名尸体的接运费、包扎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负担。第六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市区接运尸体须用殡殓专用车;郊县自运尸体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第七条 为防止病菌传染,保护人民健康,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严密包扎。殡仪馆、火葬场应及时接尸,并立即火化。
卫生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应在死亡通知单或死亡证上填明前款所列病患者的病名。第八条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禁止制作、出售丧葬迷信用品。第九条 任何单位经营公墓、骨灰寄存室等殡葬业务,或外省市在本市设立公墓代办处,须报请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单位经批准开业后,应按期向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交纳管理费。已开业的上述单位,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作自动停业。
管理费只能用于殡葬服务事业。第十条 禁止集体和个人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郊县可利用老坟山、废弃地埋葬骨灰盒,须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 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及外国人的丧葬事项,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征用的土地上发现坟墓的,应在用地前一个月通知墓主于限期内认领起葬,并由墓主对遗骨进行火化,由建设单位负担必要的费用。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拾骨火化或就地深埋。第十四条 建造殡仪馆、火葬场的费用,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五条 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重视社会效益,改善经营管理,坚持殡葬改革,方便群众,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对在殡葬改革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鼓励。违反殡葬改革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处罚:
(一)私自土葬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起葬火化,一切费用由家属负担,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死者是国家干部或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运尸体出市的,交通部门不得予以放行,并责令其将尸体运回市内火化。
(三)制作、出售丧葬迷信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四)未经批准经营公墓、骨灰寄存室等殡葬业务的,或外省市非经批准在本市设立公墓代办处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侵害广大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处酌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所有罚款上交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