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开办停尸房么?
一、个人可以开办停尸房么?
个人不可以开办停尸房。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门下设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区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所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是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二、开殡仪馆申请如何写?
开殡仪馆的许可条件: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馆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殡仪馆审批资料: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最后要好好做事!~·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三、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办理火化证明需要夫妻另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一方需要办理火化证明,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 死者身份证明:包括死者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2. 死者医学证明:由医院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死者确实已经。3. 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证明申请表:该表需要填写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等。4. 有关亲属的身份证明:需要提供一个或多个亲属身份证明,包括夫妻关系证明、子女关系证明等,证明申请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体。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我国籍,那么在其中一方去世后需要提供另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进行确认身份和关系。这是为了保证火化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他人冒领或非法处置死者遗体的情况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中一方是外籍人士,那么可能需要提供其它身份证件和文件进行确认身份和关系。具体要求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殡葬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