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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能否拍卖公司?

2024-07-27 13:49:12  来源:网络   热度:

一、非法集资能否拍卖公司?

能。查封全部资产,若不能抵顶受害人合法损失,可以进行拍卖。

二、公司集资买基金算非法集资吗?

基金会分为私募、公募基金两种,公募基金面对公众,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非法集资。私募基金面对不特定的个人、法人,透明度不高,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判断非法集资,主要从犯罪手段、行为、危害后果等几个角度判断的。

三、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什么特征?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非法集资标准?

非法集资数额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南阳非法集资清退有哪些公司?

河南中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部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融侨实业公司。

南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信利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六、公司向员工借款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通力科技:企业向员工借款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控股股东向员工融资是否需要清理?

【发行人概述】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科技”或“发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通力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减速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反馈回复】

说明通力控股向员工融资的背景和原因、主要内容,利率和利息的公允性,是否合法合规及整改情况。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通力控股或其关联方向员工支付利息的相关支付凭证或收据,以及员工就借款相关事宜所出具的承诺函及确认函等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通力控股存在向林孝敏等8名员工融资的情形,该类融资最早形成于2006年。通力控股向员工融资主要系通力控股早期为扩大经营规模,购买土地及生产设备等,基于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而向员工借款。 2018年之前,通力控股每年原则上按照 8-12%的利率向员工支付利息,利率水平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公允性;2018年度通力控股根据中介机构要求清理该融资问题,即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35%的利率向员工支付当年度利息。根据员工出具的承诺函及确认函等资料,员工已收到通力控股或其关联方支付的相关利息,双方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2)关于融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2015年9月1日失效),“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通力控股基于自身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向特定员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力控股基于自身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向特定员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等可能导致借款行为无效的情形,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2018年12月10日,林孝敏等8名员工出具承诺函,说明通力控股或其关联方已向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通力控股与该等员工已结清相关款项,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认为,通力控股因公司经营需求向特定对象借款并按期支付利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等借款均已结清,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律证分析】

通力科技案例中,存在控股股东向员工长期融资的行为,经中介机构要求后进行了整改,中介机构结合法律规定,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系基于经营资金需求向特定员工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等可能导致借款行为无效的情形;且借款均已结清,不存在债权债务或股权纠纷,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笔者检索同类案例,将IPO审核中对于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向员工融资事项的主要关注问题归纳如下:

(1)公司从员工获取借款的背景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相关资金去向,员工借款的资金来源;借款约定及实际支付的利率是否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投资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实际控制权稳定清晰,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3)是否存在向社会公众或员工亲属等不特定对象筹资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公开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的情形;是否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性、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经完全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可能,是否存在诉讼或仲裁。

笔者认为,关于公司向员工借款,在IPO审核中主要是关注股权稳定性及融资行为的合规性问题。股权稳定性主要是考虑存在股权代持或利益安排的隐患,而融资行为的合规性主要是需界定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所谓“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笔者认为,公司如向本公司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如果公司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行为,或是明知单位员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或是为达到吸收资金目的而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则可能产生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参考法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1.01生效)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3生效,2019.07.20废止)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03.01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3.01修订)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03.25生效)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七、集体集资算是非法集资吗

不算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八、非法集资 大数据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吸收群众的资金,并承诺支付高额回报,但事实上并不具备偿还能力或者资金来源不明或本质上是赌博诈骗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借助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公共财富安全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对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构成威胁。首先,非法集资案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导致大量参与者遭受巨额损失,甚至家破人亡。其次,非法集资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导致金融体系漏洞加剧,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三,非法集资容易衍生其他经济犯罪行为,例如洗钱、诈骗等,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利用大数据打击非法集资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了新思路和手段。通过强大的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可以实现对资金流动、资产关系、资金行踪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追踪,有效识别和预警非法集资行为。

大数据在打击非法集资中的应用

  • 风险评估:通过分析大数据,可以识别潜在的非法集资组织和行为,及时发现风险点。
  • 行为监控:利用大数据技术监控资金流向、群众投资行为等,实时监测异常情况。
  • 模型构建:建立基于大数据模型的风险评估体系,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科学依据。
  • 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预警机制,提前预防和干预非法集资活动。

总之,利用大数据技术打击非法集资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和打击,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全民养牛非法集资

全民养牛非法集资,投资者需警惕

近年来,全民养牛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然而,随着该平台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全民养牛非法集资的特点、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和应对。 一、全民养牛非法集资的特点 全民养牛是一种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虚拟牛犊交易的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是通过虚构高收益、低风险等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者投入资金。这些资金被用于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资产,如股票、期货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机制,一旦市场波动,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二、全民养牛非法集资的危害 全民养牛非法集资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伴随着欺诈和诈骗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因此,投资者在参与任何投资活动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风险,谨慎决策。 三、如何防范和应对全民养牛非法集资 为了防范和应对全民养牛非法集资,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谨慎选择投资平台: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平台。同时,应关注平台的监管情况,避免选择未获得合法资质的平台。 2. 了解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不应被虚假宣传所迷惑,盲目追求高收益。 3. 分散投资:投资者应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型和领域,降低单一资产的风险。 4. 及时报警:一旦发现全民养牛非法集资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总之,全民养牛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合法性和风险性需要投资者认真评估。投资者在参与任何投资活动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谨慎决策。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投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非法集资办案流程?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1)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具体包括: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拘留时间一般为10—37日。法律规定,

(1)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4日,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批捕决定。

(2)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4、逮捕。

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对于经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逮捕的期限与案件的侦查期限密切相关,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决之日,即法院判决之日,逮捕才能结束,或变为服刑(有罪),或释放(无罪)。需要说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预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诉讼)。

5、审查起诉。

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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