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念堂是什么意思?
一、悼念堂是什么意思?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殡葬以风俗的形式存在,哀鸣空阵阵,鸿雁十徘徊!悼念堂是专为亲属设置的和逝者做最后告别的地方,一切设施庄严肃穆,哀乐低回,留恋与不舍的情绪,在深沉的气氛里回旋,交织……
其本质是一种文化过程,一种精神载体,一幅立体的画,它用温馨的态度,暖心的话语,慰藉逝者,安抚亲人……
人生,犹如一段旅程,生、老、病、死是必经的驿站,亲人已决定远行,让我们为他整理行囊,祝他一路走好……
悼念堂也就是追悼死者或停放亡灵的地方。人死了以后,不会立即火化和掩埋。人们要烧一些香、箔用来超度亡灵。有的地方在灵堂内要停放三天。人们每天烧香,烧 纸箔为死者祈祷。有的地方一连放了七天,然后火化或掩埋。在停放亡灵的地方,也就是悼念堂。
二、殡仪馆都是国家机关单位吗?
殡仪馆不是国家机关单位。按照国家现行规划,殡仪馆尚无私营或集体所有制经营。单位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单位。一般实行事业性质下的企业化管理。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按照国家现行规划,殡仪馆尚无私营或集体所有制经营。
单位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单位。
一般实行事业性质下的企业化管理。
是的,殡仪馆是国家的。它是国家级。政府单位的。政局的。我家人想去的单位。对于别的。市政府以后的。
第97回 林黛玉焚稿断痴情 薛宝钗出闺成大礼 第98回 苦绛珠魂归离恨天 病神瑛泪洒相思地
三、开殡仪馆需要办理那些手续,开殡仪馆的地点有那些规定!
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下设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区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建殡葬设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扩展资料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仪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开殡仪馆的许可条件: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馆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殡仪馆审批资料: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开殡仪馆的地点有规定!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据我所知,这个应该是垄断行业,个人不是随便开的吧,如果能开,肯定是赚钱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