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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运输车辆规范标准?

2023-01-16 13:26:35  来源:网络   热度:

一、遗体运输车辆规范标准?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凭当地卫生、公安部门出具有《居民死亡殡葬证》办事运尸手续。 

二、尸体运输一律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运尸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殡仪车”牌。

 三、运输尸体,一律使用经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专用卫生纸棺封闭进行。

 四、对偏远山区殡仪馆车辆不能按时接尸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可由其他车辆运输。 

五、涉及国际间尸体运输和尸体由市内运往外地或由外地运往市内的,须报市民政局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办理。

 六、各级卫生、公安、交通和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由治疗病人的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殡葬部门火化。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得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七、对违反本规定运尸的,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扣押车辆、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等处罚,殡仪馆还应及时对该车辆进行消毒处理,消毒费用由承运人负担。 

八、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运尸手续和运送尸体,不得刁难丧户、滥收费和向其索取财物。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九、本规定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问:淮南火葬厂车怎么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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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各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城市不同殡仪馆,殡葬车/殡仪车/送葬车/丧葬车/灵车租车的收费标准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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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普通殡葬车/殡仪车/送葬车/丧葬车/灵车租车起步价为30元/10公里,如果行程超出起步价范围,按

2.4元/公里进行收费。殡仪馆运尸车都是按往返收费的。如果接尸时间在18:00至次日08:00之间,则被视为夜晚出车。殡仪馆夜间出车的费用要在白天出车费用基础上加收50%。

2、殡葬车/殡仪车/送葬车/丧葬车/灵车抵达死者家中或返回殡仪馆后会收取相应的抬尸费和卸尸费只是各个殡仪馆的收费方式是不一样的。部分殡仪馆的抬尸费是固定金额,一般20-100元不等;有的殡仪馆抬尸费是弹性的,诸如逝者遗体在8楼,抬尸费会在一定金额的基础上(一般100元),每增加一层加收10%。卸尸费一般与抬尸费差不多,具体费用根据各殡仪馆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不同城市不同殡仪馆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殡葬车/殡仪车/送葬车/丧葬车/灵车租车的收费标准也不相同。具体以来电或留言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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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排遗体接送跨省殡仪车租车,骨灰运输短途丧葬车租用,骨灰返乡短途租赁殡葬车,遗体返乡长短途租用灵车,迁坟等项目服务人员前往之殡仪馆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3. 代通知灵车租用与服务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服务;

4. 安排殡仪馆入冰柜或随后入殓仪式之程序;

5. 协助家属办理服务之相关手续;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人世间难免有生,有死,有分,有合。淮南田家庵遗体接送短途灵车租用把悲伤和痛苦化作动力好像寻找昨天遗忘在这里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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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藏租殡葬车有哪些车供选择

在租殡仪车的选择上,安仪殡葬服务中心提供了金杯阁瑞斯、别克gl8、本田奥德赛等车型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顾客的需求。

四、过红绿灯时碰到了殡仪车仃车,车上有人撒了一把硬币,我正好经过车旁好不好?

你好,红白事天天有,就算不是你也有其他人遇到。难道为了回避行人停止丧葬吗?切记:心正鬼怕,专找外心人。自己不是,何必多疑?

这个也是没有什么关系的,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和自己没有直接的关系。

这种情况在风水上来说的话,肯定是不太吉利的,不过影响不是特别大。

不要有任何迷信想法,没有什么好

与不好之说,没有必要纠结此事。

当然是非常好的,

出门过红绿灯,遇到殡仪车,停车车上撒了一把硬币。这是叫出门遇棺材,发财的意思。

五、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200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物价、民族宗教等部们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五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划定。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 应实行火葬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它方便。第八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应由殡仪馆收运暂放。医院或亲属一般应在死亡后十二个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尸体。殡仪车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拉运,尸体暂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第九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应实行火葬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或司法部门检验作出结论后,应在七日内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经县以上公安或司法部门签发《强行火化通知书》后,由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强行火化。

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应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卫生、民政部门责令火化或组织强行火化。

无名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检验作出结论后,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火化。骨灰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使用遗体的单位与死者家属商定后,到市民政部门办理运尸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的医院要严格管理尸体,禁止外运土葬。尸体运出医院时,须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运尸火化证》,方可放行。第十一条 运送尸体(包括婴幼儿尸体)应使用殡葬车。使用其他车辆运送的,须经民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尸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在陵园、殡仪馆、乡(镇)骨灰堂安放,也可安葬在经营性骨灰公墓。第十三条 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应根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第十五条 在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死亡村民。但不得对外经营。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第十六条 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运送前款人员尸体的,须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土葬运尸证》,方可运尸安葬。第十七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要干线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予以保留外,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迁入公益性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逾期不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予以平毁。第四章 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山西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民政部门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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