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生在校昏倒抢救途中被送殡仪馆是怎么回事?
一、江苏一女生在校昏倒抢救途中被送殡仪馆是怎么回事?
6月15日下午,盐城市滨海县陆集中学初三女生李某洁在教室内突然晕倒,校方随即将其送到当地界牌镇卫生院抢救,同时拨打滨海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
“接到电话后,我就赶紧去卫生院。卫生院医生说孩子状况不好,要马上送县人民医院。”李某洁的母亲韩翠萍表示,在卫生院的救治过程中,滨海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也参与了抢救,随后告诉她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卫生院医生说送到县人民医院再试试,于是,120就把孩子抬上救护车。”韩翠萍回忆,在救护车上,孩子戴着氧气罩,还一直在打点滴。双腿也偶尔有抖动。
让韩翠萍没想到的是,说好的去县人民医院抢救,结果救护车却将李某洁送去了殡仪馆。“我当时人都气炸了,随车的老师也在问为什么来殡仪馆。车上的医护人员都不回答。
因为县殡仪馆没有看到任何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拒绝接收,在我们和学校领导、老师要求下,才将我女儿转送到县人民医院,组织抢救40多分钟后,最终未能挽回我女儿生命。”韩翠萍说,到目前孩子的遗体还被放在殡仪馆里,死亡证明也没有拿到。
扩展资料:
家属:医院耽误抢救是失职
从界牌镇卫生院到滨海县人民医院全程13.6公里,驾车约21分钟。从界牌镇卫生院到滨海殡仪馆全程14.9公里,驾车约22分钟。从滨海殡仪馆到滨海县人民医院全程2.7公里,驾车约9分钟。
因在转运途中,李某洁被先送到殡仪馆,再被送往滨海县人民医院救治,韩翠萍认为这期间至少耽误30分钟的抢救时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韩翠萍认为,滨海县人民医院耽误抢救时间在先,至今未出死亡证明确定死因,50多天来,她多次和家人向信访、卫健委等部门反映此事。她也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多次与滨海县人民医院协商处理,但暂未有结果。
韩翠萍认为,事发当天,界牌镇中心卫生院以及120随车医务人员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证明,所以家属认为孩子还没有死亡,有救治的必要。
因此要求立即转送到医疗条件最好的县医院做进一步抢救,然而120随车医务人员在转送孩子去县院抢救的途中,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不做任何提前告知的的情况下,就直接拉到殡仪馆,属于违规行为,也耽误了抢救,最终导致李某洁死亡。
针对韩翠萍的说法,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全程陪同李某洁救治的校长及班主任,两人均未作出回应。陆姓校长以正在听课为由拒绝了采访。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热线-江苏一女生昏倒抢救途中被送殡仪馆
江苏一女生在校昏倒,抢救途中被送殡仪馆是怎么回事?我认认为江苏一女生昏倒抢救途中被送殡殡仪馆,那就是说明这个女生已经失去了生命的体征特征
二、女生昏倒抢救途中被送殡仪馆,这是什么神操作?
这其实也是可以理解的,主要是因为卫生院的人觉得这名女孩已经没救了,生命体征已经完全没有了,所以才运往了殡仪馆。
但是其母亲觉得女儿依旧还活着,并且卫生院和校方将女儿转往殡仪馆的时候,并未征得她的同意。她认为这是非常不能够理解的,所以她才对卫生院和消防进行了控诉。
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她在救护车上看到女儿在被施救的时候,双腿还在抖动。从她的角度而言,她认为其女儿应该还是活着的。但是这个究竟是活着还是除颤仪导致的身体肌肉的收缩,这个就真不好说了。她觉得这个是效仿和卫生院救治不力的最大的证据。
其次在未经其同意下就将女儿的遗体运往殡仪馆,没有将她转移到上级医院进行抢救,这是她不能接受的一点。并且她认为在转往殡仪馆和在转向人民医院的过程中,耽误了漫长的30分钟。她觉得是这个过程中对其女儿的抢救时间造成了耽误,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其女儿身亡。所以她对卫生院和校方产生了不满。
首先从规则的角度而言,卫生院和校方做的确实非常不到位。未在其家属的同意下,直接将孩子用运往殡仪馆,这种行为是有违原则的。
其次卫生院在抢救方面做的是否到位,这个还真不知道。因为其母亲也说了,在抢救的过程中孩子的双腿还在抖动。可惜的是运往人民医院进行40分钟抢救之后,依然未能够挽回孩子的生命。
在此之前,卫生院方面究竟抢救了多长时间呢?在抢救没有得到回应之后,马上就运往殡仪馆的行为难道就真的没有错误和漏洞吗?在告知其母亲的时候,如果真的抢救了40分钟,那么其母亲相会的地点应该是在卫生院而不是殡仪馆吧!所以这些问题还得等待官方来解答。
学校怕被家长讹钱的神操作,女生晕倒还没抢救,就被送殡仪馆,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女生昏倒抢救途中被送殡仪馆,这是因为院方认为女生已经死了,因此让司机直接拉完殡仪馆,家属则不认同,目前两方争执不休!
医院表示,女生在卫生院的时候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是为了安抚他们的情绪才继续施救。
三、车祸当场死亡直接送到火葬场合理吗?
合理合法;车祸当场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但送到火葬场并不表示立即火化,在火化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2、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3、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