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
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
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
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
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
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
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
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
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
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
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
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
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
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
;天津市7.0元; 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
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
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万元;广西、陕西(含西
安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
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
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
税额。
五、免税范围①。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
挥防护工程,配制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
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
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
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
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
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一
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铁路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
免交。铁路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
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路线及规定两侧
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
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
用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
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
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业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六、条例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
“三资企业”外,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七、条例自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
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
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
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据,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
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
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