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殡仪馆联系电话
一、兰州市殡仪馆联系电话
兰州市殡仪馆联系电话:0931-96444。
兰州市殡仪馆,建于1968年,占地面积100亩,各类建筑8200平方米。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兰州市殡仪馆始建于1968年,现有职工69人,其中高、中级技术工人41人。占地面积100亩,有火化炉6台。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疫情防控治丧群众入馆须知:
近日兰州市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按照省、市民政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最新要求,为保障群众治丧活动安全、文明、有序,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告知如下:
1.因文化宫华林山坡口至三马路桥头暂时不能通行,治丧群众可选择从小西湖沿硷沟沿路上工林路到达;也可选择从白银路沿伏龙坪经101省道上工林路到达。
2.继续暂停遗体告别仪式、暂停祭祀活动,提倡治丧群众在亲人逝世当天办理接运、火化业务。
3.来馆治丧及吊唁的群众,“一扫四查”“逢进必查”,需持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每家不超过5人,群众需全程佩戴口罩,严禁在公共场所聚集扎堆。
4.如有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前来治丧的人员,家属需提前进行电话或有效形式的劝导,坚决杜绝红、黄码人员及中高风险省份(含省内城市)人员入馆。
二、兰州市殡仪馆各馆的名字
兰州市殡仪馆各管的名字为:龙凤园、天桥公墓、南山故园、松鹤园、金西陵园。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兰州市殡仪馆,建于1968年,占地面积100亩,固定资产3000多万元,各类建筑8200平方米。
三、2022年殡葬新规定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四、殡葬改革2022年国家新政策
普法内容
2022年关于殡葬的新规定如下:
1、关于火葬的规定:
(1)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5)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