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所有的墓地
一、浦东所有的墓地
上海浦东墓地一览表。
1、上海天逸静园:天逸静园是集殡葬文化、人文景观、旅游观光于一体的多功能现代陵园。它以全国一流的现代室内葬为特色,集墓葬、艺术葬、植树葬等多种葬式。
2、上海乐乡公墓:乐乡公墓创建于1943年,公墓占地120亩,2001年被评为市二级公墓,有标准墓、有价格实惠的含笑园壁葬区等。
3、上海天长公墓:天长公墓建于1935年,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的经营性公墓,主要经营项目是墓葬、壁葬与骨灰寄存。墓区占地100亩,环境幽雅,四季常青,设有墓葬区、壁葬区和骨灰寄存楼。
4、上海永安公墓:上海永安公墓始建于1958年,公墓占地167亩,公墓现有墓葬区、壁葬区、艺术墓区三大部分,规划穴位5.7万穴。
5、上海汇龙园陵园:上海汇龙园陵园在上海东部规划建设800余亩的一座大型景观陵园,它位于航空港和深水港之间,毗邻东海边独具荷兰田园风光的上海鲜花港。
6、上海华南陵园墓地:华南陵园是按照上海市等级公墓标准规划建设的园林式永久性墓园。墓区占地八万余平方米,南北呈坡状,北临本市最大的著名河流――大治河墓园内设有休闲区、艺术墓区和普通墓区,拥有亭葬、壁葬、草坪葬、植树葬和墓葬等多种葬式,还可根据客户要求和创意进行设计。
7、上海界龙古园墓地:界龙古园是经营性国家集联营公墓。墓穴区品种特制有:标准墓,豪华墓,艺术墓,长廊壁葬,树葬草坪葬,以及骨灰临时寄放业务。
8、上海福寿园海港陵园:上海福寿园海港陵园规划占地面积525 亩,在临港新城城市森林带中,是一座集环保、生态、休闲于一体的公园化陵园9、上海南汇长桥山庄公墓:上海南汇长桥山庄是市、区民政部门和新场镇金建村三方联办的经营性公墓。山庄规划用地300亩。目前设有龙柏庄、龙乐庄、龙珠庄、龙阁庄、龙凤庄等五大墓区。墓区三面临水,山庄内墓穴均坐北朝南而建,整个墓区掩映在潺潺流水与四季常青的松柏之中。
二、天马山公墓占地面积
上海天马山公墓规划占地八百多亩。
上海天马山公墓规划占地八百多亩,地处“九峰三泖”的松江境内,傍依佘山山麓,水光山色绝奇,目接斜塔胜景,清幽秀美皆备。
上海天马山公墓是上海市境内唯一的山地公墓,是经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创办的国有集体企业,是天马山公墓受理国内同胞骨灰安葬事宜的一流仿古园林式公墓。天马山墓园分三个功能区域。园林休闲区:古典式长廊庄严大气;熊猫梅花鹿群雕安逸自在。业务办理区:装潢古朴典雅,办公设施现代化。安葬区:墓区道路纵横交错,绿树成荫,静谧安详。墓型设计新颖,工艺精湛;墓穴座北朝南,宽舒明畅;常规墓、豪华墓、个性艺术墓、山顶特级墓、自选墓区等,能满足不同客户需求;葬式多样:常规葬、树葬、草坪葬、长廊壁葬,一应俱全。
三、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殡葬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墓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禁止擅自建墓(坟)树碑。第八条 (申请资格)
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政府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埋葬地。
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第九条 (申请条件)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
(三)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
(四)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亩,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分墓区;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亩。
(五)经营性公墓必须有行人、车辆集散地和车辆进出分道。第十条 (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单位,应当向墓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书;
(三)区、县以上政府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
(四)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管理部门。市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二条 (许可证)
市民政管理部门对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后,核发《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由市民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凭《殡葬服务证》向墓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公墓经营者必须每年持《殡葬服务证》到市民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复核。逾期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公墓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扩大用地)
申请扩大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
不得扩大公益性公墓的用地。第十四条 (公墓业务代办处)
申请设立公墓业务代办处的单位,应凭《许可证》和委托代办文书,向公墓业务代办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管理部门。市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区、县民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单位凭同意建立公墓业务代办处的审批决定,向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不得设立公墓业务代办处的分处。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十五条 (证明、合同、证书和禁止事项)
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与认购墓穴者签订墓穴销售合同并发给墓穴证书。
墓穴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地址);
(二)墓穴的面积和方位;
(三)墓穴的使用期限;
(四)墓穴的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五)用于公墓维护的费用及其缴纳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禁止在公墓内埋葬遗体和遗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