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核心价值观,符合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二章 规范与鼓励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四)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七)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八)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二)牌匾、橱窗、条 幅、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使用的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发广告、传单;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六)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七)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八)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在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播放哀乐,播放哀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九)参与烟尘污染防治,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不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物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有序排队;
(三)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划分的道路和方向行驶,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外抛撒物品;
(十)不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