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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哪里可以批发到冥纸?

2023-01-23 05:49:20  来源:网络   热度:

一、临沂市哪里可以批发到冥纸?

在临沂市里有三个地方主要批发这些的;1,华丰商业街,主要批发花圈和一些白事用品。

2,水田路,主要是佛用品和黄纸,香等。3,小商品城,文体市场有批发纸张,包括黄纸都有。

二、临沂祭祀用品批发市场在哪

华丰商业街。临沂祭祀用品批发市场在华丰商业街。所谓批发商业市场就是指向再销售者,产业和事业用户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市场。所谓再销售者是指二次及其以下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所谓产业用户是指从事生产和服务提供的营利性组织,即第一,二,三次产业的企业用户;所谓事业用户是指不以再销售为目的,而是为了业务或事业上的需要购买设备和材料的非营利性组织。

三、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第九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四)慈善公益活动;

(五)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 提倡下列行为:

(一)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

(三)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四)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

(五)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低碳出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六)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七)文明上网,阳光跟帖,理性发言,传播正能量;

(八)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十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光盘行动”、餐后剩余食物打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提示或者劝导;

(十二)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

(十三)文明如厕,及时冲洗,自觉保持清洁卫生;

(十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十五)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弘扬尊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勤俭持家等家庭美德;

(十六)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弘扬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良好风尚;

(十七)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自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积极参加“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

(十八)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第十一条 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损毁、侵占公共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

(四)在互联网上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在医院、学校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和教职工;

(六)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第十二条 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二)在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五)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在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内从事洗涤、游泳、捕鱼等活动;

(七)在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九)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在城乡道路抛撒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十二)其他违反环境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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