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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墓地的手续好办吗?

2024-08-01 21:30:14  来源:网络   热度:

一、开发墓地的手续好办吗?

经营性公墓审批难,不怎么好办。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二、墓地怎么批手续?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审批有哪些规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4、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

5、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6、经费筹集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申请书》的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筹集有何规定?

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上级主管部门可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农村公益性墓地提供服务的对象有哪些?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葬(安放)服务。

五、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否能够开展对外销售?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

六、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收费有哪些规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示。

七、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经费收支有哪些规定?

应当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建墓材料成本和维护管理费标准,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专款专用。

三、墓地批复手续流程?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4、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

5、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6、经费筹集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申请书》的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

四、墓地手续都有啥?

寿穴80岁以上老人带身份证就可以办理了,去世的带上死亡证就可以办理

五、墓地的土地手续如何办理手续?

墓地一般在陵园办理。拿着身份证钱款就可以办理。

六、办墓地要什么手续?

如果是人还没有死要身份证,如果是人死了要死亡证明。

七、墓地经营需要什么手续?

1.首先,要写修建陵园的可行性申请报告!给县、区级民政局。要附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如获批!

2.成立陵园建设筹建处,再跑其他手续,边跑边建,要跑土地、环比、消防、工商、税务等,等建成大轮廓出来后,再叫民政部门验收。

3.获准后,由民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民政厅批,批准后发给经营性公墓许可证。

八、购买墓地手续丢失,如何补办?

丢失。。带上购买人的的身份证,与安葬者的证明。

到公墓找他们进行办理就行了。

九、墓地过户需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墓地是不可以转让的。如果是已经买了,但是还没有用过的,就有不同。只要墓地是新居,转让手续齐全,那就是完全可行的,而且,转让的墓地多是陵园初建期购买的,价格相对低很多,还是相当实惠的。

如果当时办理买墓手续的委托人,和转让者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有的陵园可能会考虑可以转让,但要在社区居委会打个证明文件,证明买墓的委托人和转让者之间的关系。转让时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有原福位所在陵园负责办理。用户需要提供新持有人身份证、原购墓合同、原墓地证、收款单据即可,缴纳100元工本费。

十、墓地开发需要什么手续?

墓地开发审批手续

1、 需要征求土地所在的村领导的同意,以村名义向镇里汇报

2 、镇政府同意后再去县民政局汇报

3、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

4、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省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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