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天升挂国旗。
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四)外交部;
(五)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国际列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部队;
(二)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其他外交、领事机构。
第九条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下半旗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一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第十三条 不得沾污、玷污国旗。
第十四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