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复工期间(包括上班途中)因复工感染新型冠性肺炎去世,公司、国家相关部门负什么责任?
我们主要从法律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分为二种,一种是标准工伤,一种是视同工伤。
先说标准工伤,认定此类工伤的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具体分多种情形,其中包括我们常说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而另一种视同工伤则有两种常见类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显然,这个问题问题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工伤认定的标准,但如果员工复工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感染新冠肺炎在48小时内去世的,可视同工伤。
不仅如此,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社部出台11号通知《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这种特殊时期的临时性规定,让我们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有了更多的期待。但是该临时性规定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认定条件,显然该问题中所述情形亦并不符合,员工的复工劳动并不能构成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情形,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能按视同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员工亦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则只能按患病相关规定执行,员工通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承担。
文/京都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雇佣部 贾宝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