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不会写字,签名是由他人代写,并有按手印,那么代书遗嘱有效吗?
根据 《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 《继承法》 的上述规定,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应当是: 一、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二、由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代书人作记录。 三、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全文,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见证人姓名。 四、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若已经订立了代书遗嘱,欲审查其是否有效,须看其是否符合如下法律要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此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见证人不得中途离开,否则即构成见证的瑕疵,可能使代书遗嘱无效;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允许他人代签;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让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怀疑,甚至可能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对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即使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子女替父母写遗嘱会因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