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还手被判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何时用?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这其实就是正当防卫和互殴界定的问题。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
2014年一个工地上,4个小混混酒后路过时,看到一个有几分姿色的女民工,独自在搬东西,就上去进行言语调戏。
此时恰好女民工的丈夫走过来,看到这种情况就出言制止。没想到,4个小混混将两人围住,当着丈夫的面摸到女民工的大腿。这谁能忍得了,这个丈夫同4个人争吵起来,几乎要动手。
此时路过的一个民工和女民工,急忙将双方隔开。推搡期间,女民工被推倒后坐地哭泣,丈夫就上去扶住她,防止再被别人推倒。
4个小混混见对方似乎很怂,胆子就更大了,对丈夫拳打脚踢。这个丈夫一面抱着老婆,一面挥拳还击。但丈夫常年劳动,力气较大,双方挥拳中他并没有吃亏。
小混混见拳脚打不赢,恼怒之下有两人捡起铁棍,朝着丈夫头上猛击。好在丈夫带着安全帽,但由于打击力量很大,头部也受了轻微伤,一侧手臂还被打中。
眼见对方下手很重,丈夫拔出随身携带的刃长6厘米的小刀,一手抱住妻子,一手对准他们乱刺。
混战中,4个小混混都被刺中。此时工地民工们听说有人来闹事,纷纷抄家伙赶出来。
小混混见对方人多,自己又受了伤,只能逃走。逃走期间,他们还捡起石头和酒瓶砸向丈夫。
刀伤有时候当场是感觉不出来的,4人中有2人只是伤及皮肉的轻微伤,1人是轻伤二级,还有1人被刺中要害,跑出工地后就栽倒街上,一命呜呼。
搞出人命后,刺死人的丈夫被逮捕,好在最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现在看来,这个丈夫其实很危险,毕竟搞出了人命,又有互相争吵、推搡的情节。最关键的是,对方用铁棍击打安全帽,应该是不会致死的,他却用致命的武器还击弄死了人。
那么,为什么最终没有认定是互殴中故意杀人或者伤害致死,而是定为正当防卫呢?
主要是这几点:
第一是此事完全是小混混惹是生非,并且一步步将事情闹大,丈夫方面则没什么责任,还是受委屈一方,而不是因为琐事纠纷互不相让;
第二是对方动手在前,而且一步步升级到使用可能导致重伤害的武器。丈夫始终只是被动抵抗,甚至一手保护老婆。至于挥刀乱舞的小刀,刃长仅有6厘米,也没有冲过去捅人的行为。对方只要不靠近丈夫进行攻击,根本不可能被刺中,是标准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过度使用武力;
第三是丈夫并没有任何预谋或者约架行为,而是无意中遇到的突发事件。不存在丈夫有主动要打架甚至伤人的预谋,是被动的防御。也不存在丈夫故意要用小刀,将人一定要刺死或者刺成重伤的故意;
第四是对方4人围殴丈夫一人,显然丈夫这方是非常被动极为不利的。如果不能有效自卫,可能会被打伤甚至打死。在双方力量悬殊,对方有使用可能致命武器的情况下,进行自卫属于合法行为;
第五丈夫并没有追击行为,一直是半蹲在地上还击。小混混逃走以后,他并没有爬起来追杀。
话虽如此,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一些人认为,用铁棍打中丈夫头部的小混混,并不是被刀刺死的那个。被刺死的小混混虽然也拿着铁棍,没有打中丈夫头部等要害部位。而丈夫挥刀乱刺导致这个小混混死亡,属于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
另外,丈夫头戴安全帽,对方拿着铁棍而不是刀具等武器,似乎不能造成生命危险。丈夫连续刺中4人,并且导致1人死亡,似乎也是防卫过当。
以上的说法,在不同的法庭可能有不同的认可。
就普通打架来说,为什么往往定为互殴?很简单,这样容易处理。
如果定为互殴,只需要各自验伤,然后分别对两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即可,简单明了,一点也不费事,几个小时就能搞定。
如果定为正当防卫,这就非常麻烦了。
就像女民工被调戏案件,因为搞出人命了,才去详细调查事情的前因后果,找证人,找证据,做鉴定,进行各种复杂的司法界定,商讨赔偿,诉讼,判决等等,非常复杂。
如果只是普通的打架,其实也需要这样去调查,管理成本和司法成本就会非常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