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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将军纪念馆讲解词?

2023-08-06 21:46:53  来源:网络   热度:

一、兴国将军纪念馆讲解词?

将军园位于兴国县将军大道南端,占地300亩,交通方便,其中由广场、纪念馆、大型群雕、休闲广场、将军湖、将军岛等构成;将军公园的建成意味着兴国红色教育与旅游发展的步伐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缅怀革命先烈,发扬革命精神,将军公园是集教育、观光旅游、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大型主题公园。是县委、县政府为发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作用,弘扬苏区革命传统,缅怀将军们的丰功伟绩,充分利用好兴国红色旅游资源的重要举措。

现场点简介

将军园位于兴国县将军大道南端,占地300亩,是县委、县政府为发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作用,弘扬苏区革命传统,缅怀将军的丰功伟绩,充分利用好兴国红色旅游资源的重要举措。将军园由将军广场、将军纪念馆、大型群雕、休闲广场、将军湖、将军岛等组成。将军广场正中安放由汉白玉石雕刻的5.2米高的毛泽东主席巨型雕像,园内按长征路线进行规划,安放陈毅元帅和兴国籍56位共和国将军的雕像,并利用12块奇石分别雕刻肖华上将所作的12首长征组歌;大型群雕由“中国工农红军兴国模范师”、“中国工农红军少共国际师”、“中国工农红军中央警卫师”三百军旗及69位冲锋陷阵组成的战斗场面群雕环绕组成。整个园集瞻仰、教育、旅游观光于一体。

将军纪念馆位于将军园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屋顶是红军八角帽造型,展厅和大门由镰刀、斧头形状构成,突出兴国红军县的特色,它将利用图片、实物、文字等形式,再现将军位和省部级领导干部的英勇事迹。

兴国将军园位于县城城南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赣南十大景区之一。属于红色旅游主题公园。由将军广场,将军纪念馆,苏区干部好作风纪念馆等构成。将军广场按长征路线进行规划,正中安放毛泽东主席巨型雕像,周围安放陈毅元帅和兴国籍56位开国将军的雕像;将军纪念馆屋顶为红军八角帽造型,突出兴国红军县的特色,馆内展览开国将军们的生平事迹;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分六个展厅,是全国唯一以苏区干部好作风为主题的陈列馆。 大型群雕由“中国工农红军兴国模范师”、“中国工农红军少共国际师”、 “中国工农红军中央警卫师”、三面军旗及79位栩栩如生的人物故事环绕组成,三面红军旗象征着兴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组建的三个师参加工农红军。群雕正面是兴国人民与红军一道反“围剿”的战斗场面,背面是兴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母送子,妻送郎,兄弟相争上战场的动人场面。

群雕长23.179米,象征着兴国人民在革命战争中为国捐躯的有名有姓的烈士就达 23179名;宽2.3米,高8.5米,象征着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3万人口的兴国就有8.5万人参军参战。

陈留弟简历 笔名陈展峰,兴国县文化馆干部。系中国戏剧文学学会会员,江西省作家协会会员,兴国县作家协会主席。在全国报刊杂志发表文学与戏剧作品200余万字,其中获国家级奖8项、省级奖23项、市级奖30项。著有散文集《青山遮不住》。

早就盼着兴国有个公园,没想到进入新世纪不久,梦想成真。这个公园叫将军园。顾名思义,这是为纪念共和国56位兴国籍开国将军而建的。说她是公园,是因为她有山、有水、有湖、有亭、有桥、有岛,还有花、草、树。

二、博物馆学,有哪些核心期刊?急问,多来几个答案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

故宫博物院院刊

都是中文核心期刊。

三、法定许可的六种情形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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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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