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建红色基地吗
个人能建红色基地吗
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私人也可以建纪念馆。
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不涉及以上内容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私人博物馆要什么手续
1、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2、根据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明确了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对相关设立、变更、终止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展示人类文明、促进文化交流、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博物馆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博物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博物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博物馆条例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申办民办博物馆,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展厅面积不能少于400平方米,办馆场所不能位于居民住宅区和餐饮场所。
2、藏品不能少于300件,开馆后不能随意买卖,并且要造册登记。
3、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创办民办博物馆等。
具备以上条件之后,申办人可向负责民办博物馆筹建工作的市民办博物馆协会提出申请,由相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藏品和场馆进行考察和鉴定,之后进行专家论证。
如通过专家论证,协会工作人员会指导申办人准备申办材料,包括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博物馆章程、合法有效的藏品证明文件、办馆资金证明和场所证明,以及办馆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等。
所有文件经审核后最终上报给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组织专家对申办人的办馆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估。
扩展资料:
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博物馆名称、地址、宗旨、业务范围、藏品与经费的来源和数额及管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
(二)博物馆章程。
(三)合法有效的藏品证明文件。包括藏品清册和图录(包括登记号、名称、类别、年代、质地、实际数量、质量、尺寸、现状、来源、藏品图片)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藏品鉴定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和图录中所涉及的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
(四)基本陈列大纲(含专家论证意见)。
(五)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拟聘馆长、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举办者在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注册资金的承诺书。
(八)举办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盈利不得分配)的约定。
(九)办馆场所证明。
(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十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三)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
个人开博物馆的手续在各地有所不同,全国统一的和北京的,在其它地方请咨询所在省文物局的博物馆处。
一、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关于博物馆设立的具体规定有以下三条:
1、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第十条规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3、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二、《北京市博物馆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如下:
1、第十三条规定,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五)具有与博物馆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对本馆藏品的研究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2、第十四条 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博物馆注册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
(三)藏品目录;
(四)陈列大纲;
(五)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
(六)经费证明;
(七)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业简历。
3、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
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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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上条件之后,申办人可向负责民办博物馆筹建工作的市民办博物馆协会提出申请,由相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藏品和场馆进行考察和鉴定,之后进行专家论证。
“如通过专家论证,协会工作人员会指导申办人准备申办材料,包括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博物馆章程、合法有效的藏品证明文件、办馆资金证明和场所证明,以及办馆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等。”
该工作人员说,所有文件经审核后最终上报给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组织专家对申办人的办馆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洛阳网--申办民办博物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