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馆牌子
一、纪念馆牌子
“高山流水”是同景集团倾力打造的别墅项目品牌,在西安•秦岭、成都•青城山相继推出高品质的高山流水别墅后,重庆南山成为第三个高山流水项目地。
重庆高山流水占地850亩,分四期进行开发,将建成南山规模最大的生态别墅社区。项目坐落于“山城花冠”——南山的腹地,背靠万亩南山森林保护区,环抱90亩涂山湖,景色优美,植被繁茂,空气清新,气候凉爽。别墅沿山势而上,海拔略高于重庆著名观景台“一棵树”,居高临下,视野开阔,半山美景尽收眼底。
二期规划为北美风格的南山经典独栋别墅,占地271亩,建筑面积7万多方,其中F区由92栋半山别墅组成,单栋面积为280~380㎡,均价9000元/㎡左右。高山流水别墅小区整体布局,充分尊重山水,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南山原有森林植被和自然资源,力求建筑与自然的完美结合,让每栋别墅都镶嵌于南山之中。南山别墅将现代人的居住方式从都市带到了山林,开创了一种山居生活,以山地居住的形式亲近自然、回归自然,从而带来一种在喧嚣城市中稀有的宁静、随意、舒适的生活感觉。
小区内建筑随山势高低而错落,充分利用山湖自然水景及南山秀美山景,营造丰富的自然景观,建筑营造出别具味道的北美风格山地别墅。每栋别墅在平面设计上均照顾了良好的朝向和景观面,使建筑形态依山伏势,错落有序,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设计构想。户型设计特色鲜明,创造出更符合业主生活的考究尺度和经典实用的空间,适度奢侈的独栋别墅典范,曾获得“最佳户型——豪宅奖”、“别墅类——最佳空间设计户型奖”、“建筑重庆之上——人居榜样”、“生态宜居楼盘”等业内众多奖项。
真正的别墅讲究与自然山水的完美契合,有山、有水、有文脉已成为别墅不可或缺的元素。目前国内,拥有绝佳天然资源,又利于开发高品质楼盘的名山并不多见。在北京,或许是香山;在香港,或许是半山;在台湾,或许是阳明山;在重庆;唯有南山。高山流水别墅素来只与名山结缘,重庆虽有山城之称,山脉众多,但无论自然环境、森林资源、历史文脉、景区名气、交通配套、教育资源和开发潜力,南山都是一支独秀,其他山脉无法匹敌。在本地人眼中,南山是当之无愧的重庆名山,至今很多人都有着难以割舍的南山情结.
就在离高山流水项目地2公里左右的黄山纪念园,蒋介石的“云岫楼”、宋美龄的“松厅”、美国特使马歇尔的“草亭”……都选址于此,可谓人杰地灵的风水宝地。南山,亦从此成为重庆别墅的最高向往。素来只与名山结缘的高山流水,秉承南山别墅的建筑神韵,仰仗着南山近700万㎡的浩瀚自然灵气,将经典别墅写入南山的森林与历史;凭籍南山之上的森林草木、山峦溪涧、凭借沁凉的山风、蔼蔼林雾,凭借鸟语花香,蛙鸣虫唱的自然天籁,以清灵秀美的天然资源、最不可复制的奢侈极品,为南山名望献礼。
因为南山万亩原生态自然环境,高山流水别墅的价值,又岂是与山下普通别墅相差无几的价格可以衡量的?亲天亲地融入自然的南山别墅,喧嚣城市中稀有的宁静、随意、舒适的山居生活,对别墅山居的人而言,当然是无价的。南山别墅与非南山别墅,价值高下,立见端倪。
生态资源的可贵,原生自然的珍稀,今天愈来愈为人共识。而南山因其10000亩浩瀚森林,因为千年历史沉积的悠久人文,以及丰富的旅游景观资源,被列为重点保护对象。目前,重庆叫停别墅用地供应,南山地区严禁再审批修建别墅项目,高山流水之后,南山别墅即将成为历史。独一无二的南山,珍贵稀有的千年山水自然、人文资源,无可媲美的高山流水别墅,从此或闻其名,再难寻觅。
因为对珍贵的森林资源的圈占,高山流水的别墅价值,从此更为可观。物以稀为贵,高山流水伴山独栋别墅,未来潜力,不可限量。
二、纪念馆墙上挂的牌子是什么牌
上甘岭旧址在朝鲜境内是不可以参观的,是军事管制区
可以去中国抗美援朝纪念馆陈列馆分为序厅、抗美援朝战争厅、抗美援朝运动厅、中朝人民友谊厅、中国人民志愿军英烈厅、纪念厅6个部分。
新馆不仅复原了上甘岭阵地的实景,还将上甘岭阵地上的炸弹片、嵌有弹片的树木以及上甘岭上阵地上夹杂着弹头与弹片的碎石与岩石粉末等文物融入场景,让观众身临其境,真切感受到战争的残酷。
站在抗美援朝战争厅的中美武器对比展柜前,志愿军落后的“万国牌”武器,与美军先进的战斗武器形成鲜明对比,100多件文物的集中展示,有力地说明在武器装备极不对称、极为艰难的情况下,“钢少气多”的志愿军战胜了“钢多气少”“武装到牙齿”的美军,感受抗美援朝战争伟大胜利的来之不易,展示效果震撼人心。
三、纪念馆标识标牌大全
四川省巴中市四座主题公园是望王山运动公园,晏阳初文化公园,南龛将帅碑林和天马山森林公园。下面逐一介绍给大家,仅供参考。
望王山运动公园是巴中市首个集生态保护、休闲娱乐、运动健身、观光于一体的城市生态运动主题公园,占地面积1500亩,园林绿化面积达800余亩。建有登山楼、网球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和蓝球足球场等健康运动设施,各类广场5个…
晏阳初文化公园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郊2公里处的塔子山,公园由展览馆、雕像、陵墓、古白塔和绿化园区,水池构成;园内绿树掩映、花团锦簇,鸟语花香,是巴中市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南龛山将帅碑林公园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郊南龛山顶,占地120余亩,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高级将领的题词500余件,红军将士名录10415人,红军烈士名录121585人,红军史料近2000册共三亿余字,红军将士的简历、照片、手迹8000余件,收集红军将士捐献的纪念物品3000余件,主要有将帅纪念馆、红四方面军主要将领纪念像园、碑林长廊、红军将士英名纪念碑、刘伯坚烈士纪念像、红晕陵园、奉献碑、标牌碑,安放飞机一架,共嵌碑2288块,刻红军英名85000…是巴中市中小学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王坪烈士陵园位于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王坪村,始建于1934年,原名王坪红军烈士墓,是全国最大的烈士陵园,占地350亩,陵园由铁血丹心广场、千秋大道、陵园核心区、散葬暮区、纪念馆等部分组成,长眠于此的红军烈士多达25048名。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4A级旅游景区、全国100个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全国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之一。也是巴中市事业单位和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纪念馆标识标牌设计
东坡书院,位于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始建于北宋绍圣五年(1098年)。[1]
东坡书院坐东北朝西南,院内建筑按三轴线布列,主体建筑均布列于中轴线上,依次为头门、载酒亭、载酒堂、正殿、东西两庑廊,东轴线布列钦帅堂、西轴线布列陈列馆;书院四周构筑围墙,头门前立保护标志牌。[2]东坡书院既是弘扬古代优秀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课堂,又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基地。[3]
1996年10月21日,东坡书院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011年7月,被评为国家AAA级景区。[5]2018年10月,入选海南省第一批省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
五、纪念馆牌匾
中国女红军纪念馆
中国女红军纪念馆是中国惟一一座以女红军为题材的纪念馆,于2009年9月开放接待游客,荣获2009年中国十大红色旅游景区荣誉称号。
“中国女红军纪念馆”是一幢清末民初的西式建筑,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土城,占地面积210平方米。分别展出的是红一方面军30位女红军,红二方面军(红2、红6军团)5位女红军,红四方面军8位女红军,红二十五军2位女红军的长征事迹。习水县建立的中国女红军纪念馆是中国惟一一座以女红军为题材的纪念馆,她的展陈陈列大纲由新华社高级记者、中国红色旅游网总编江山撰写,展陈形式设计由清华工美高级美术师郑文胜设计。纪念馆牌匾由现任遵义市委书记王晓光题写。中国女红军纪念馆的展出顺序是从红一方面军起,红二十五军结束,自左向右,从序厅迂回走向序厅。
六、纪念馆标志设计
丁玲纪念馆标志LOGO,以DL(丁玲)为设计基础,有机融合丁玲塑像、象征丁玲走过伟大而不平凡一生等元素,既彰显丁玲纪念馆形象,又充分体现了丁玲同志一生。
七、纪念馆馆标
一是民政部或统战部批准,
二是需要土地还需要国土部门批准。
新建、迁建、改扩建纪念馆设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展陈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性质、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建纪念馆设施的,应当同时提交申报保护级别文件。
八、纪念馆指示牌
山东省济宁市旅游局对旅游“一卡通”的使用者、加盟景点以及年票的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的安排,同时,对旅游“一卡通”年票款的收支情况进行了公布,“一卡通”年票款70%返还各景区(点),5%返还年票销售点,25%用于宣传促销、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年票和身份识别卡制作等。
据了解,旅游“一卡通”使用者范围包括:具有济宁市12县市区户籍的常住人口、12县市区暂住证的外地人员、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学生。加盟的景点包括:市中区东大寺、任城区凤凰台、北湖旅游度假区北湖景区、兖州市济宁国际农科奇观景区、曲阜市三孔(孔府、孔庙、孔林)景区,寿丘、少昊陵景区,孔子六艺城、孔子故里园景区,石门山,九仙山、泗水县泉林泉群景区,安山寺、邹城市峄山景区,二孟(孟庙、孟府)景区,荒王陵、微山县南阳古镇、微山湖荷园、鱼台县孝贤民俗文化村、金乡县鲁西南战役纪念馆、嘉祥县武氏祠,曾庙景区,青山寺景区、汶上县宝相寺景区、梁山县梁山风景区等13个景区点。
各县、市、区在设立旅游“一卡通”年票销售点时,须经当地县(市、区)旅游部门同意,报市旅游局批准。市旅游局统一监制、发放济宁市旅游“一卡通”销售点标志牌。
旅游“一卡通”年票销售价格100元,常年滚动式发行,除节假日外,5个工作日内办完。年票实行统一编号,含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拥有济宁市12县市区户籍并且有身份证的人员,凭身份证直接到销售点办理“一卡通”;没有身份证的中小学生可凭户口本,并携带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销售点办理身份识别卡和“一卡通”。在全市12县市区居住且具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和身份证到销售点办理“一卡通”。在全市12县市区驻地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外地学生,凭学生证、学校证明、身份证到销售点办理“一卡通”。
九、纪念馆标识标牌图片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海陆丰革命老区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留存下来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以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
(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影响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反映海陆丰革命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
(四)与海陆丰革命历史有关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资源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红色资源相关情况。
第六条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旅游、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监督。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
对红色资源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红色资源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红色资源动态管理,推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红色资源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红色资源数据库,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保护名录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附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资源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红色资源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设置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红色资源遗址、遗迹立碑纪念。
第十五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合理划定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在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时,应当征求所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方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工程项目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改造。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红色资源上刻划、涂污;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红色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红色资源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当载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护责任人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等内容。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护责任人修缮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经费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修缮支持,或者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红色资源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存状况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估。
检查中发现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保护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鼓励对红色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红色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红色资源保护规划,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防止危及红色资源安全及破坏红色资源历史风貌。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红色资源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编纂和出版红色资源相关资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红色资源历史文化的宣传、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提升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品牌价值。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红色资源及保护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激发青少年铭记革命历史、尊崇英雄烈士的热情。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的公益宣传,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红色资源及保护知识,大力宣传红色资源保护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红色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红色资源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特点,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红色资源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利用红色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保护预案,不得使用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设备和手段。
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红色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对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红色资源遭受损害或者红色资源历史风貌遭受破坏的;
(三)发现违反红色资源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
(四)发现红色资源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红色资源抢救保护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红色资源上刻划、涂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