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哪些?
一、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哪些?
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有以下几个可实施的:
1.参加集体组织的夏令营活动。2.去敬老院慰问帮助老人。3.义务参加街道环卫工作。4.帮助社区写一些宣传栏里的东西。5.募集帮助贫困儿童。
狭义的社会实践即假期实习或是在校外实习。对于在校大学生具有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确认适合的职业、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增强就业竞争优势等多方面意义。也有些学生希望趁暑假打份零工,积攒一份私房钱。
留校勤工俭学、家教、零工等更侧重经济利益,是一些家庭困难学生的首要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学生选择做义工、支教、支农,既锻炼了能力,又奉献了爱心;更多学生则出是倾向于选择和专业相关的单位实习(包括有偿和无偿)。
在中小学也有在实践基地或军训基地的活动,亦称“社会实践”,主要是对于陶艺、手工、电脑、户外拓展等进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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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二、如何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养成教育就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是知、情、意诸方面日积月累、融会贯通,共同作用于行为的结果,是品德发展中质的飞跃。
叶圣陶先生说:“教育就是培养习惯。”养成教育是创办优质教育的基础。因为习惯决定人的素质,习惯决定人的命运和发展,习惯是一个人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内在素质的提升和外在表现形式的养成,不论对学生实现现阶段的成功,还是对学生终身的发展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会使学生受益终生。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促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工程。小学生正处在长知识、学做人的关键时期,他们求知欲强、可塑性大、模仿性强,我们应该抓住这一黄金时期,根据小学生的身心特点,科学实施养成教育,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一、明理求知,启发思考
所谓明理,就是让学生明白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道理,端正学生的认识态度,进行内在激励。
人的行为受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的调节。这三种心理活动构成了人的态度整体,而态度整体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人对外界影响的选择和行为方向。因此,明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学生正确认识行为规律,获得正确情感体验,形成符合规范的行为意向,进而达到端正行为态度、产生良好的行为动机之目的。
行为习惯是内在认知的外显形式。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要经过对行为规范的认同内化和具体实践的过程。对其进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应在讲清道理的基础上让学生进行思考并注重行为训练,使之成为他们自觉的行为方式,进而形成习惯。
我们应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班队会活动、黑板报、宣传栏、手抄报、参观、观看专题片等多种形式,采取老师讲、班干部讲、家长讲等多种方法,让学生明白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道理,使学生产生积极的心理动机,自觉配合学校的养成教育。
二、精心立标,循序渐进
所谓立标,就是建立养成教育的目标体系。学生良好习惯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对学生习惯培养目标的确立必须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习惯养成的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养成教育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设立适当的目标体系,既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又能使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我们应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与《小学德育目标》结合起来,并注重从心理学、教育学的理论深度探索养成教育的本质,建立教育目标体系。
在设计习惯培养目标时,首先我们根据学生的成长需要,划定生活好习惯、学习好习惯、品德好习惯三项大目标。再按照由浅入深、由表象到内化、由引导约束到自觉行为的原则,分低、中、高三个阶段分别制定小目标。低年级侧重于培养基础性的、浅层次的良好习惯,如在良好生活习惯的培养上,低年级的目标是守时惜时,生活有规律。主要是养成按时作息、独立睡觉,按时起床,按时上学等基本生活习惯;中年级的目标是生活有节制,有规律,自我约束,自我调节。主要是养成帮助家长做家务,合理安排时间,做事有计划,学会保护个人隐私等良好习惯;高年级的目标则提升为引导学生合理消费等,主要是培养学生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
三、树立榜样,引导模仿
夸美纽斯说:“孩子和猿猴一样地爱去模仿他们所见的一切,不管是好是坏,甚至没有吩咐他们去做也是一样,因为这个缘故,所以他们学会运用他们的心里以前,先就学会了模仿。所谓“榜样”,我的意思是活的榜样和书本上取来的榜样都在内;事实上活的榜样更重要,因为他们所产生的印象更强烈。”
可见,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是活的教科书,具有生动、形象、具体的特点。对小学生具有更大的说服力,更强的感染力,对学生形成良好习惯具有特殊的作用。因此教师要用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学生做出表率。教师要自觉从小处着手,以礼仪的准则来规范自己的音容笑貌、言谈举止,与学生形成和谐友好平等的师生关系,为学生创设宽松快乐的学习氛围。《论语·子路》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老师举手投足间都孕育着教育。当地面有纸时,我们要以身作则赶紧捡起;看到教室桌凳歪斜时,要马上动手排整齐;学生摔倒了,我们要冲过去将其扶起……这一切,学生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慢慢地学生都会照着我们的样子去做。
经过长期有意识的学习、实践、积累,教师的言教与身教就会得到完美统一。同时我们还要善于发挥学生中优秀者的示范作用。因此我常常用放大镜去寻找、去观察学生的优点。如“某学生读书非常专心”、“某学生劳动积极主动”、“某学生活动文明守纪”等等,学生行为习惯的每一点长处,我都会及时进行表扬,并将之树立为榜样,明确要求学生在什么方面以谁为榜样,向谁学习。孩子们都有争强好胜心理,就会不由自主地以他们为标准要求自己,养成严格遵守纪律的习惯。
四、环境熏陶,潜移默化
环境对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发挥着示范、约束、矫正和激励的作用,精心营造一种高品位的学校文化,能使学生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影响。因此学校文化的建设不仅要追求物质文化的现代化,更要重视人文文化的先进性,在物质文化和人文文化的影响和熏陶下,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一)营造养成教育的物质环境。
我们要努力让每面墙壁都说话,让校园的每个角落都成为习惯培养的可利用资源,由此形成别具一格的门厅文化、走廊文化、教室文化、专用教室文化、操场文化。孩子每天沐浴在这温馨的氛围中,潜移默化地会受到熏陶感染。例如:“上下楼梯靠右行”,“走廊里勿喧哗”,“请讲普通话”,楼梯上的提示语,成为师生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把礼仪带进校园,把微笑带给大家”,“校园是我家,关爱你我他”,“请字先行,一路畅通”等,这一句句学生自编的提示语如春风般吹进每名学生的心灵。
我们还将十个好习惯的具体要求和“养成十个好习惯,争做佳春好少年”活动的评比栏共同布置在学校二楼大厅,师生每天上下楼都能看得见。各个班级均设有富有个性的评比栏。如:礼仪评比栏,读书展示栏,班级之星,看谁先登顶,好习惯伴成长等,经过学生精心的设计和布置,教室的每一块墙壁都具有养成教育的内涵这些无声的语言会成为学生自律最好的行为导师,同时也将成为学生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的催化剂。
(二)营造养成教育的精神环境。
首先我们利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国旗下的讲话”讲习惯养成的意义、方法等;其次是各班利用开学后的第一月第一周召开一次“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班队会。再次是建立“好习惯积累卡”,广泛开展“我的好习惯”记事活动。最后是开展以开学典礼、入队为主题的活动,通过以上方法,激励学生自我反思,自我调整,强化自律,逐渐形成良好习惯。
礼仪示范岗是激励学生进步的动力,每个班级的大门两侧在下课时都有文明礼仪示范岗的展示,从他们的笑脸和规范的队礼中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份荣誉的珍惜。这是班级全体师生对他们在养成教育活动中的肯定。橱窗里养成教育活动成果的汇集,是师生共同努力,体验成功,享受快乐地展示。
校园文化建设体现了丰富的育人内涵,凝练了先进的办学理念,承载了厚重的历史积淀,凸显了鲜明的学校特色,展示了美丽的师生风采。
五、强化训练,导之以行
养成教育始于“养”,终于“成”,以“养”为手段,以“成”为目的。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必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而“导之以行”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多年的实践我们发现,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训练法。训练要强调反复二字,不反复训练难成习惯。为此,在学生的行为训练中,我们还应注重“强化”二字,尤其对小学生来说,由于他们缺乏自我控制力,外在强化往往起着根本的作用。
因此在养成教育过程中,我们采取活动渗透,外在强化的方法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在欢声笑语中受到熏陶,丰富道德情感体验。首先开展“日常行为习惯我知道”教育活动。开学初,各班都要组织学生学习《日常行为规范》,并通过宣传栏、主题班会、开展日常行为规范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加深了解《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及具体要求。我们还开展了“佳春小学生形象大讨论”活动,以引导学生去寻找、反省自身或他人身上存在的不良习惯,使其在反思、讨论过程中区分好坏、明辨是非。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求各班推荐两名良好习惯养成进步快的学生参加我们组织的“告别陋习,做文明少年”、“好习惯成就好人生”的演讲比赛。此外,我们还充分利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如六一儿童节、国庆节的文艺汇演、为三八妇女节、母亲节倡导的“让孝敬成为习惯”活动。即“说三句祝福的话语,做一件家务劳动”以及“今日我当家,今日我理财”活动;教师节为教师献词献祝福等等,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让学生受到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文明礼仪教育……。
在养成教育过程中,各班的活动更是丰富多彩,别具特色。有的班级开辟“周行为导航语”专栏,各班结合本班实际,确定一个小的习惯养成主题,然后用简洁生动的语言具体化,写在“周行为导航语”专栏里,用以提醒同学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培养学生良好的讲卫生习惯,有的班级开展“三对”活动。即首先对自己负责,搞好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服、物品摆放有序;其次对集体负责,自觉保持环境卫生,在教室和校园内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爱护花草树木;再次对社会负责,不乱扔废旧电池,不使用一次性筷子,扔垃圾时自觉分类、在公共场所不喧哗。这样,从个人到家庭、学校,再到社会,由低到高逐层提升学生的环保意识。不仅如此,我们还让学生参加街头禁毒宣传,参加“3.15”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六、社会实践,体验成功
实践体验法是一种通过践行《规范》要求,体验成功快乐,强化良好习惯的方法。组织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履行《规范》要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既是一种行为训练更是一种意志锻炼。
学校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和班级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同年级开展“我当一日值勤教师”、“我当一日班主任”、“我当一日升旗手”等活动,让学生体会学校各个岗位的重要性。以“自主寻找、自主选择、自主创设”为宗旨,组织引导学生找岗、争岗、创岗。开展“小岗位我能行”活动,班级的所有工作都有人管理,每个学生都有为他人、为集体服务的岗位。在实践活动中让学生体验快乐,在快乐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例如在培养学生待人友善,观看比赛文明喝彩这个习惯时,我们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艺术节展示、六一文艺汇演、诗歌演唱会等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会怎样做才是一个文明观众。我们还将参与活动的过程作为训练过程,提出细化要求,包括学生坐姿、站姿以及鼓掌的要求都逐一明确、训练。活动结束后通过评选文明观众,对学生良好的行为及时鼓励和表扬。这样一次次的有指导性的训练,使学生自觉做到在校内、校外观看比赛时文明喝彩,并从中体会到尊重他人、待人要友善。
在养成教育中我们还应明确并加强德育基地建设,在丰富多彩的阵地教育活动中,加快学生社会化的进程。一次活动,便是一次体验,一次体验,便是一次强化。如清明节,组织学生到烈士陵园祭扫先烈,请老一辈革命家讲述先烈事迹,并在革命烈士纪念碑前举行入队仪式;平津战役纪念馆也是我校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个社区、每条街道、敬老院、每片绿地都有孩子们忙碌的身影,那像模像样的“小记者”,那严肃认真的小交通指挥员,那勤快能干的小志愿者,都体现了孩子们良好的道德规范。
七、家校联手,形成合力
家长是学生习惯养成的第一任教师。家长的行为习惯、教育态度对学生习惯的养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构建家校育人网络。
学校要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召开家长会和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宣传习惯培养的重要意义,介绍习惯培养的方法,争取家长的支持,家校联手,共同培养孩子良好的习惯。
作为父母,既要为孩子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购置必要的书籍、学习用具,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还应在言谈、行为、思想、信仰、习惯、爱好等方面提供优良的示范。父母要求子女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以身作则,才能把子女教育得更好。
如每学期我校就举办一次“优秀家长”评选工作,家长把自己教子的科学方法及培养孩子良好习惯的做法用书面的形式总结出来,全校评选出百名好家长。并请教育专家和优秀家长代表为全校家长作报告。家长通过撰写征文、听专家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提高素质,创造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让学生做到在校在家一个样,促进行为习惯的内化,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保持教育连续性,提高教育实效性。
(二)引导家长参与评价。
我们可以在学生中开展 “感恩父母、体验亲情”良好习惯养成教育活动。活动中学校定期布置系列亲情作业,引导孩子经常性地为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召开“感恩父母,幸福成长”的家长会,按照高、中、低三个年段分层次进行感恩教育,为日后坚持发扬好的行为习惯打下基础。
在整个行为训练和习惯养成过程中,我们还应注重与学生家长紧密联系,强调互访,要求互励,注重互谅,以其获得更佳的效果。同时将学生守则及一些规范中的内容化为可实践的东西,让学生分阶段,有重点地在家中“练习”,并定期召开家长会,或通过家校联系本,让家长把“练习”结果向老师汇报,如外出回家打招呼,尊敬长辈等。我们可以与家长结对子,渗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的方法指导,以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如师生共同填写家庭基本情况,教师填写不良行为习惯发生的时间和主要事实、教学效果;家校共同分析原因,进一步研究矫正措施,使看法趋于一致,形成教育合力;进行效验跟踪记载;开展矫正评价。
八、反馈激励,督促评价
良好习惯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在养成良好习惯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反复现象,这时除了靠自身努力还要靠同学、老师和家长的监督与指导,内因外因共同起作用,这样更有利于良好习惯的建立巩固,使学生在不断的实践中养成自觉的习惯。
(一)单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在单项评价方面,根据学生日常的表现,每学期评选“卫生之星”、“健体之星”、“礼貌之星”、“守纪之星”、“朗诵之星”、“书法之星”、“歌唱之星”、“自理之星”等星级小明星。在综合评价方面,开展校园“佳春之星”评选活动。
(二)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学校每学期都要评选“养成教育星级班级”,这是在一个阶段内的终极评价。另外根据各班实际情况,强调各班养成教育常规管理的变化、进步、发展,实行动态评价、过程评价,体现管理中张扬个性的一面,促使各班在养成教育方面不断取得进步。 (三)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相结合。在评价过程中,学校不仅要求学校内部、教师内部、学生内部搞评价,最后还要请学生家长、社区代表及上级领导到学校问卷及座谈,对学生行为习惯及学校养成教育工作进行评价。
(四)外部评价与自主评价相结合。在对养成教育进行的常规检查和评价中,除了坚持外部的督促和强化评比检查外,还应注意发挥学生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在养成教育的评价中,坚持检查评比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纪律约束与自我要求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手段。
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学生长期努力,需要老师、家长不断地督促引导。我们要使养成教育真正变成学生的内在需要,促使他们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我们应始终坚持“好习惯广而习之,好习惯常而持之”理念。因为我们坚信:播种行为,可以收获习惯;播种习惯,可以收获性格;播种性格,可以收获命运。今天我们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明天学生定会收获幸福的人生。但我们也深知,养成教育的实施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心智与精力,需要探索出更好的实施途径与办法为之保驾护航。
三、违反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哪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还将每年5月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
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9年12月29日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不分裂民族(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每年五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