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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合同和施工单位签

2024-08-31 10:14:10  来源:网络   热度:

一、征拆合同和施工单位签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征拆合同的签订和施工单位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征拆合同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旨在规范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并确保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

征拆合同的签订

征拆合同的签订是确保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合法和有效进行的关键步骤。在签订征拆合同之前,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对征地范围进行评估,确定需要征收和拆迁的地块。然后,政府会与开发商进行洽谈,商定征拆方案和拆迁补偿标准。一旦达成共识,就可以开始准备征拆合同的草拟。

征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征地范围、拆迁面积、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施工单位的选择等关键内容。在草拟过程中,需要确保合同的语言准确清晰,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征拆合同的草拟通常需要由专业的法律团队完成。

在签订征拆合同之前,双方需要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对征地范围进行勘测,并制定详细的征地和拆迁方案。这些方案需要包括工程规模、拆迁时间安排、拆迁补偿方案等内容。只有在相关方案得到政府批准后,征拆合同才能正式签订。

施工单位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是确保征拆工作高效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在选择施工单位时,需要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技术实力、人员配备等因素。此外,施工单位还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并能够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以确保工程质量。

征拆工程通常涉及到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因此施工单位需要有多方面的专业能力。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或者根据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经验直接委托。不论是招标还是委托,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筛选,以确保选出最合适的施工单位。

在选择施工单位时,还需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执行能力和管理能力。施工单位需要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此外,施工单位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能够组织协调施工人员和材料,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总结

征拆合同的签订和施工单位的选择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征拆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由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草拟。施工单位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技术实力、人员配备等因素,并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筛选。

只有确保征拆合同的签订和施工单位的选择合理,才能够保证征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征拆合同和施工单位的选择都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专业的处理。

二、征和拆的区别?

“征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建设单位出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安置。

三、什么是征拆意愿?

是指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对于拆迁政策和拆迁安排的态度和意愿。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迁的情况下,政府通常会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他们对于拆迁的态度和意愿。

四、征拆工作条例?

国务院征地拆迁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五、商业占地的征拆补偿标准是什么?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不过,如果补偿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以征促拆是什么?

用征收土地的名字催促老百姓拆迁房子

七、国家征拆民房补偿标准?

是明确的。因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市场价款,并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支付拆迁补偿金。此外,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一二线城市的补偿标准会高于三四线城市;受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等也会影响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单位在补偿过程中必须遵守规定,保证补偿的公平、合理、公正性。作为民众,我们在面对征拆时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如可以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可以请求重新评估等。同时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要轻易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标准。

八、承平高速平谷段征拆?

1、目前还没有动工,正在做前期规划,估计明年下半年启动。

2、承平高速平谷段涉及到一些单位和村庄民房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今年主要是做好规划和论证,明年上半年准备,估计明年下半年动工。

九、拆和征什么区别?

一、首先的区别是征收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属于政府行为,而原来的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

  二是、征收或拆迁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拆房子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也就是说不是公共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房屋,而过去的拆迁目的是为了土地走向市场拍卖,可以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而拆迁房屋。

  三是、征收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需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有参与权,而过去的拆迁开发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四是、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由法院说了算,取消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而过去的拆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对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拿到土地免得政府违约,个别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强拆,侵害被拆迁人利益,使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五是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而过去的拆迁评估由拆迁人指定,少数地方拆迁人与评估公司合并办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六是征收是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而过去的拆迁是先拆房子后补偿,有时资金不足房子拆了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拖几年拿不房子或补偿款,政府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十、五征车钥匙怎么拆?

拆卸方法:向前推动,打开遥控器的顶盖,注意定位凸耳的位置,从遥控器上拆下塑料塞;注意遥控器内印制电路板的位置,将电路板从里抽出,用一个螺丝刀将电池撬起并取出,小心不要碰到电路板或电池金属触点,安装新的电池,确保极性正确。

原厂遥控钥匙普遍更耐用,因为原厂遥控钥匙绝大多数都是单向遥控,遥控器只发射信号,不按按钮时基本上不耗电。这些钥匙大多数使用纽扣电池,这是一种锂锰电池,放电电流小但是足够满足车钥匙需求,所以基本上是细水长流型的工作状态,寿命比较长。一般可用1至3年甚至更久,主要取决于电池使用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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