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避李虎讳,为何唐诗中仍出现虎字?
唐朝避李虎讳,为何唐诗中仍出现虎字?
唐朝的确有较严密的避讳制度,并写进了法律条文中。如《唐律疏议·职制》卷第十称:
◎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
【疏】议曰:上书若奏事,皆须避宗庙讳。有误犯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各笞五十。
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征不言在,言在不言征之类。
【疏】议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辄犯宗庙讳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则礼云“禹与雨”,谓声嫌而字殊;“丘与区”,意嫌而理别。“及二名偏犯者”,谓复名而单犯并不坐,谓孔子母名征在,孔子云“季孙之忧,不在颛臾”,即不言征;又云“杞不足征”,即不言在。此色既多,故云“之类”。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
【疏】议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称。府号者,假若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官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类。皆须自言,不得辄受。其有贪荣昧进,冒居此官;
此法令主要在官方的行文及任职中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变通:
1.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居春宫总万机。下令曰:“依礼,二名义不偏讳。尼父达圣,非无前旨。近代以来,曲为节制,两字兼避,废阙以多,率意而行,有违经诰。今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世’及‘民’两字不连读者,并不须避。”(《唐会要》卷二十三,下同)
2.永徽二年十月七日,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奏言:“依礼,舍故而讳新,故谓亲尽之祖。今皇祖宏农府君,神主当迁,请依礼不讳。”从之。
3.显庆五年正月一日,诏:“孔宣设教,正名为首;戴圣贻范,嫌名不讳。比见抄写古典,至于朕名,或缺其点画,或随便改换,恐六籍雅言,会意多爽;九流通义,指事全违,诚非立书之本。自今以后,缮写旧典文字,并宜使成,不须随义改易。”
4.景云元年,贾曾除中书舍人,固辞,以父名忠同音。议者以为中书是曹司名,又与曾父音同字别,于礼无嫌,曾乃就职。
5.永贞元年十二月,改淳州为睦州,还淳县为清溪县,横州淳风县为从化县,淳于姓改为于,以音与宪宗名同也。论者以古不讳嫌名,若禹与雨,驱与区,临文不讳。若文王名昌,武王名发,周诗曰“克昌厥后”,又曰“一之日觱发”;鲁庄公名同,春秋曰“同盟于幽”;宣公名午,书曰“陈侯午卒”之类是也。今古时变,故广避焉。初宪宗为广陵王,顺宗诏下,将册为皇太子。数日,兵部尚书王诏上陈,请改名绍,本名与宪宗讳同时君子非之曰:“皇太子亦人臣也,东宫之臣,当请改耳。奈何非其属,而遽请改名,以避东宫,岂为礼事上耶?”左司员外郎李蕃曰:“历代故事,皆因无经学之臣而失之,卒不可复正,多此类。”是时,韦贯之为监察御史,名与东宫同,独不请改。既而下诏以陆淳为给事中,改名质,充皇太子侍读。贯之不得已,乃上疏改其名。大臣溺于风俗,以为细事而不正之,非故事也。
6.开成元年十一月,中书舍人崔龟从奏:“前婺王府参军宋昂,与御名同,十年不改。昨日参选,追验正身,改更稍迟,殊戾敕旨,宜殿两选。”
7.会昌六年四月二十日,敕:“中外官寮,有名与御名同者,及文字点画相似,今后即任奏改。音韵文字点画不同,不在奏改之限。”
8.咸通十二年七月,侍御史李溪以奏状内字与庙讳音同,罚一季俸。复执奏曰:“臣按《礼记》:不讳嫌名。又《职制律》:诸犯庙讳嫌名不坐。注云:若禹与雨。谓声则同而字则异也。今若受罚,是违典例。乃免之。
9.天佑元年二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奏:太常寺止敔两字敔字,上犯御名,请改曰肇。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