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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赠文案?

2024-07-28 00:56:12  来源:网络   热度:

一、遗体捐赠文案?

1、适合遗体捐献的文案,倏忽地阳台外大片大片的雪花偷偷地潜进来。

2、收到器官捐献卡的说说,听说她前男友是那种往人群里一扔。

3、求爱心人帮忙捐款的话,我从快速路经过时总是眺望毗邻它生我养我的村庄。

4、人体器官捐献意义句子,曾经的岁月已变成阵阵清风隐没在了天际。

5、朋友圈带着感动捐款,重病永远不会忘怀的日子。

6、重病但人活着能量,意义卡斯迪亚成为了被选中之人。

二、捐赠遗体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北京市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联系接受站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2、接收站接受程序

  (1)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登记接受站。

  (2)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3)登记。接收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①捐献编号

  ②捐献登记号

  ③死亡证明复印件

  ④死亡日期

  ⑤年龄⑥性别

  ⑦捐献日期

  ⑧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⑨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⑩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4)发放。①遗体接受证明②纪念品。

三、捐赠遗体的利与弊?

好处:捐赠遗体的利可以帮助到需要器官的人,救助他们,对社会来说,遗体捐献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有极大的贡献。人体解剖,人体器官移植等都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

坏处:很多遗体捐赠者未在生前就此事与其家人达成共识,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遗体时因为家属的阻挠困难重重,甚至有工作人员无故被殴打的恶劣事件发生。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捐赠遗体的利可以帮助到需要器官的人,救助他们,弊就是在黑心医院会拿尸体做非法的事情,还有对家属伤心。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四、如何办理遗体捐赠?

遗体捐献,一般有四个办理步骤,具体如下:

1.

捐献人要在市红十字会设有遗体捐赠科室,需要填写申请表;

2.

表格填写完毕后,请携带三张一寸的照片,直接到区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遗体捐献纪念证书及捐献卡;

3.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 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

4.

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五、遗体捐赠怎么申请?

遗体捐赠的申请流程,第一是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联系接受站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第二是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第三是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六、遗体捐赠被称为?

        遗体捐赠被称为大体老师。之所以称呼其为大体老师,是因为医学上很多课程以形态为主,主要分为肉眼可见的人体器官被称为大体结构,和肉眼无法分辨需要借助显微镜等仪器才能看到的形态,被称为显微结构。所以,遗体准确来说应该叫做大体标本,但为了对这些捐献者表示尊敬,才称呼他们为大体老师。

        遗体捐赠者无偿捐献他们自己的遗体,遗体捐赠者在过世8小时内急速冷冻到零下30℃保存,在教学使用时再复温到4℃,从而能够保证遗体的新鲜程度,让学生能在最接近真实的人体上进行模拟手术训练。

       从这些遗体捐献者的躯体上,医学界的学生们掌握和丰富人体基本知识,让学生们去感受救死扶伤的深刻内涵。这些遗体是医学生第一个手术的“患者”,也是医学生的老师,他们被尊称为“大体老师”,亦被尊称为“无语良师”。

七、遗体捐赠后的遗体怎么接收?

遗体捐献后,一般由接收单位使用并妥善处理。仅捐献器官的,遗体仍由亲属处理。器官摘取手术采用严格的外科手术标准,手术后医师会仔细缝合并且维护遗体外观。整个过程中,医护人员会绝对尊重遗体、遗容,并最后恢复遗体原貌。

八、器官捐赠和遗体捐赠的区别?

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遗体捐献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

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

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

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

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

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得知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地方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为遗体捐献人设置纪念设施。

第三章 器官捐献

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

第十九条 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

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捐献登记需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的器官名称等事项。

捐献人登记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

省红十字会可以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二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

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器官。

第二十三条 医师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后,应当对摘取部位予以妥善处理。

医疗机构摘取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的器官后,应当按医疗技术的要求及时移送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并由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于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要接受非近亲属捐献的器官移植的个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向省红十字会或者通过医疗机构向省红十字会申请。

省红十字会应当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申请内容载入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要求,不得对登记内容进行删减、更改。

第二十五条 捐献的器官用于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按照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中申请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移植接受人。

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其他人捐献的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二人以上享有优先权的,由省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确定顺序。

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根据医学技术和捐献器官的相关指标认为该接受人不适合移植的,由省红十字会确定后位次的接受人。

在捐献器官可能丧失利用价值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先行移植,并在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阅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的有关资料,对移植排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投诉后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九、如何申请遗体器官捐赠?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办理。

3、申请人领取一式两份表格后,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认真填写。

4、表格中执行人意见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关系密切的亲友等填写(本栏不填,此表无效)。

5、表格填写完毕后,请携带三张一寸(或二寸)的照片,直接到区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遗体捐献纪念证书及捐献卡。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

十、自杀遗体捐赠,怎么实现?

遗体捐赠手续如下:

  1、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市、区红十字会负责登记、接受,捐献人可到市区红十字会登记,也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2、捐遗登记时,捐献人要写明遗体是全部捐献还是部分捐献及其用途,同时,还要写明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3、捐献人完成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此后,捐献人如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将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4、捐献人去世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按遗体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

  5、遗体利用完毕后,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但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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