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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会创意活动中秋

2023-06-21 12:19:35  来源:网络   热度:

一、教职工工会创意活动中秋

企业没有工会中秋节也是可以发月饼的,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工会的没有工会的话。就应该有企业的办公室去办理

中秋月饼属于公司给职工的一项福利,也算是企业对公司员工的一种慰问,这个是可以计入到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中,通过福利费抵扣企业所得税

二、学校举办中秋节活动

适合举办一些活动,比如画画,做手抄报 做月饼 ,写作文等等 .而且举办一些活动对生活有意义,而且非常好

说我就要有意义,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过节干什么的都非常的好哦!你们觉得呢,咱们可以中秋节做一些 对生活有意义的事,那样中秋节就会过的,十分快乐而美好

三、学校工会庆祝中秋节活动总结

中秋佳节就要到,提前送你大礼包!一轮圆月,如意随心万事圆;一盒月饼,生活美满似蜜甜;飘香月桂,心境沉醉无忧烦。预祝你及家人中秋快乐!是您一如既往的支持,让我们的合作如此美妙;是您无微不至的关照,让我们的交流如此多彩;是您的帮助,让我们的相处如此简单。值此中秋佳节,祝您身体健康,合家欢乐,幸福美满!

四、学校工会迎中秋庆国庆活动方案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工发〔2018〕3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直、省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精神,省总工会制定了《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安徽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坚持“谁举办谁奖励”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可按照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省级和全国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

基层工会应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基层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本单位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和宣传活动单位的本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货物领取券,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基层工会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基层工会可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600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单位可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一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疗休养费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

劳模疗休养应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劳模休养工作的规定,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和劳模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困难职工帮扶相关制度,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等有关规定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帮扶服务站点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可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不超过1000元,二等奖不超过800元,三等奖不超过5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5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算。

(二)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和具体方案,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劵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重复发奖。

(四)规范劳模、会员职工的疗休养和春秋游活动,严禁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职工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五)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基层工会在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标准以下的,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单位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行政补助资金应列入工会年初预算,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基层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职工技能提升、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方面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单位行政负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级工会制定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皖工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五、学校工会中秋节活动方案

圆圆月亮照着圆圆餐桌,圆圆餐桌放着圆圆盘子,圆圆盘子里放着圆圆月饼,圆圆月饼圆着圆圆的梦,圆圆的梦想就要圆圆满满的实现。预祝中秋节快乐!愿美丽陪你年年散步,健康陪你季季用餐,幸福陪你月月休息,快乐陪你日日聊天,平安陪你时时工作,时间陪你秒秒如愿。中秋节快乐。

六、工会开展中秋节活动

佳节到,送您个月饼:第一层财运,第二层幸运,第三层福运,第四层浪漫,中间夹层甜密!祝您天天好心情!要知道,月光不是月光,它只是反射太阳的光亮;

要知道,月亮不只是自己圆满,更要你生活美满;

要知道,你的幸福不只有明月,还有灿烂的星光;

要知道,短信不只是问候,还传递着温情;

要知道,问候不是打上句号就终结,还有我最美的祈盼:中秋将至,祝你人月两团圆,事事都圆满!

七、学校工会庆祝中秋节活动方案

商贸职业学院

工会会员慰问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为帮助工会会员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学院对工会会员的关心和爱护,体现学院党政的关怀和集体的温暖,规范各类工会会员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8〕32号)、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办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原则

1.“五必访”原则

建立“五必访”制度,即工会会员住院或重病必访,工会会员婚嫁必访,工会会员生育必访,工会会员丧葬必访,有影响到工会会员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重大事件时必访。

2.公开、透明原则

慰问情况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学院纪委审计,并通过适当的途径向会员通报,每年一次。

二、慰问对象

符合条件的学院工会会员。

三、慰问标准

1.结婚祝贺

会员结婚贺喜,贺金1000元。

2.生育祝贺

(1)女会员计划内生育贺喜,贺金10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流产等)的女会员(每人仅限一次),慰问金500元。

3.生日祝贺

工会会员每年生日贺喜,贺金400元的生日蛋糕领取券。

4.节日慰问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标准每人全年不超过1800元。

5.退休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如学校组织召开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从工会经费中报支。

6.住院慰问

(1)会员生病住院,慰问金1000元。

(2)工伤或癌症等重症患者,慰问金1500元。

(3)危重病人(重症监护或需转外地上一级医院抢救) ,慰问金2000元。

(4)对长期重病卧床在家或短期内多次住院的工会会员,原则上按半年一次慰问。

(5)同一病种原则上慰问一次。

7.丧葬慰问

(1)会员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去世,慰问金2000元。另以学院党委、院长室、工会名义送花篮(或花圈)。

(2)会员去世,慰问金3000元。另以学院党委、院长室、工会名义送花篮(或花圈)。

8.春节慰问

春节慰问分两大类:重症和困难。工会会员采取个人或分工会申请,部门审核,分工会统一报学院工会,院工会组织评审。

(1)重症职工慰问金标准

一类:当年度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重症监护、器官移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慰问金2000元。

二类:癌症康复期(五年内)、某些重症疾患需长期治疗等,慰问金1500元。

(2)困难会员慰问标准

一类:配偶或子女患重症,治疗费用较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会员,慰问金1500元。

二类:配偶无经济来源、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较大,慰问金1000元。

9.慰问金标准的调整

根据学院政策和上级规定,由工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作相应调整,并经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委批准。

10.特殊情况或困难,按照政策规定另行安排慰问。

四、慰问办法

1.会员结婚、生育等慰问

由分工会提出,一般由所在分工会(所在部门)和学院工会派人以学院名义祝贺。

2、会员生日祝贺、节日慰问

由学院工会根据上级要求,统一组织慰问。

3.会员住院慰问

(1)一般病人在住院期间,由分工会提出,由所在分工会(所在部门)、学院工会派人前往医院以学院名义看望慰问。

(2)对于传染病病人,在传染期间,由工会或分工会电话慰问,慰问金经过适当方式送达。

(3)如出院后才知道会员生病住院的,由分工会凭住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慰问费。

4.丧葬慰问

(1)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由分工会提出,一般由分工会、所在部门和学院工会派人代表学院慰问。

(2)会员去世,由学院党政工安排代表慰问。

5.春节慰问

由分工会集中申报,工会集体讨论决定慰问档次,报学校党委批准。一般由分工会(所在部门)、学院工会派人代表学院慰问。

6.其它

所有祝贺、慰问,需要学院领导参加的,由学院党政办、工会协调院领导和相关人员予以慰问。

结婚、生育、住院、丧葬的祝贺、慰问费用,可由分工会到学院工会办理报支手续。

五、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学校工会中秋节福利发放方案

为更好满足广大职工提高生活品质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福利待遇,提振市场信心,经省总工会研究决定,将《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由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调整为不超过25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除节日慰问品发放外,其他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标准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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