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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查获酒驾有奖励吗?

2024-08-03 15:32:13  来源:网络   热度:

一、交警查获酒驾有奖励吗?

没有奖励的。这属于他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即便是晚上加班查包括酒驾在内的违章违法行为,也是没有什么奖励的。所谓查酒驾有奖的说法,都不是真实的。

二、查获酒驾后要求多久抽血?

查获酒驾后要求在24小时以内抽血

三、酒驾必须有现场查获视频吗?

如果碰到交警上路查酒驾,驾车人一定要认真配合,通常在执行公务时,交警一般会首先打开自身携带的摄像头,用记录现场的一切动向和语音这也是一种透明执法首先要检测酒精浓度,如有异常,还会需要当事人做进一步的检测也就是抽血化验这些过程都是查酒驾必须要做的

四、春节期间醉驾肇事案例?

杭州除夕醉驾案撞伤的行人是一名男护士,撞的确实不轻,当时伤者无意识,头部出血,不省人事,现在仍在医院抢救。肇事嫌疑人被交警抓住后(逃逸),经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157.6毫克/100毫升,醉的不轻。

《刑法》已经规定的很明白,醉驾逃逸,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肇事者最少应判他十年以下徒刑,因为他属于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罪那种情形,不管他是什么人,开的什么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与肇事者可能没有同行的乖客,因此追究不到一起喝酒的人责任,即便在一起喝酒的人各自散去,也追究不到他们的责任,完全是他自己咎由自取,个人行为,不能拿别人去当他的垫背。

酒驾在中国屡禁不止,越禁越厉害,什么原因?还是法律处罚的太轻了!

五、酒驾复议成功的案例?

53岁的刘盘庚是河南漯河人,2018年8月7日晚,他和几个朋友聚会,喝了几杯啤酒。期间接到家人电话,老父亲突发急病,驾车回家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测试酒精含量154.涉嫌醉驾驾驶。

本人认为自己只喝了两杯啤酒,承认酒驾,不承认是醉驾。提请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鉴定机关没有资质,鉴定无效。

六、退休人员酒驾一旦查获如何处理?

退休人员酒驾被查获了,该扣分的扣分,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要是够判刑的还是要判刑的。

七、增驾期间酒驾考试资格取消吗?

是要取消的,酒驾扣十二分,就属于无证驾驶了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問》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酒驾逆向思维案例分享

酒驾逆向思维案例分享

在当今社会,酒驾是一种非常危险且不负责任的行为,它不仅会危及酒驾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可能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严重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然而,有时候我们需要用一个逆向思维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而找到一种更加高效的解决办法。

案例分享:逆向思维挽救一条生命

在某个城市,有一个警察局长,他深刻意识到传统的处罚酒驾的方法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仍然有许多人在酒后驾车。于是,他决定采用一种全新的逆向思维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警察局长召集了一批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交通专家组成了一个特别的研究团队,他们希望能够找到一种让酒驾者自愿放弃酒驾的方法。经过一番深入研究,他们提出了一个独特的计划。

逆向思维的计划

警察局长的计划是建立一个酒驾者之间的互助组织。他们会将那些在酒后驾车时被抓住的驾驶员送入这个组织,并且要求他们参加一系列的座谈会和心理疏导课程。这些课程旨在让他们认识到酒驾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从而改变他们的行为。

与此同时,那些被送入互助组织的酒驾者还需要签署一份协议,承诺他们在未来一年内不再酒驾,并且愿意接受随机的呼气测试。如果他们违反协议,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通过逆向思维,警察局长希望能够改变酒驾者的心态,让他们自愿参与到这个组织中,并且最终摒弃酒后驾车的习惯。

实施与效果

互助组织的计划在实施后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作为酒驾者之间的一个群体,他们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分享经历,让他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酒驾的危害。同时,通过座谈会和心理疏导课程的引导,他们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重新审视酒驾对他们人生的影响。

而签署协议和接受随机呼气测试的要求,使得他们更加重视自己的承诺,因为他们知道一旦违反规定,后果将是严重的。这种制度化的约束和奖惩机制,进一步增强了其对酒驾的抵制力。

从实施计划的结果来看,逆向思维的方式成功激励了一部分酒驾者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不仅如此,这个互助组织在社会中也起到了示范的作用,警醒了其他人不要酒后驾车。

结语

这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逆向思维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常常受困于传统的思维方式,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然而,逆向思维可以打破常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创造出独特的解决方案。

酒驾问题看似难以解决,但通过逆向思维,警察局长成功地找到了一个让酒驾者自愿放弃酒驾的办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启示:在解决问题时,不妨用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来思考,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九、公职人员酒驾案例分析报告?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李某被免职。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处理意见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因此,对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执纪实践中被滥用,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也就是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执纪实践中,应层报省(部)级纪委决定后,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因此,在执纪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必须特别慎重。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十、酒驾轻微伤赔偿案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脍炙人口的话,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司机的共识,但仍有一些人不顾禁令,以身试法。8月14日,广西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酒驾引起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凤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凤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省道327线由平桂区沙田镇往八步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37分,该车行驶至省道327线7公里+100米处时,与路上怀抱卢某的行人黎某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卢某受伤,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凤某驾驶小轿车送黎某、卢某到贺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凤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卢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司法鉴定部门检测,从凤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127.73㎎/100ml。经法医鉴定,黎某、卢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凤某赔偿了被害人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凤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凤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凤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凤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酒驾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极可能造成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自身受到伤害的同时仍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因此是一种法律禁止,个人不能触犯的底线。如果造成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不但要承担受伤害人的损失,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抚养人的抚养费等费用。可能会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因此赔得倾家荡产的后果。所以还是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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