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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监督条例

2024-07-16 21:13:18  来源:网络   热度:

一、执纪监督条例

《监督条例》第一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从制度层面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三个条例必须坚持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指导。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处分条例》要求,“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问责条例》指出,“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明确可以采取检查、通报、诫勉等方式问责,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监督条例》规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坚持严肃执纪,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处分条例》要求“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监督条例》指出,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坚持纪法衔接,保证监督执纪问责权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只有妥善处理这“极少数”,三个条例才能体现出强大的震慑力。《处分条例》专设第四章,规范“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打击极少数决不手软。《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避免了纪法“两张皮”。

二、执纪监督部门职责?

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的重要举措。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消弭管理漏洞,扫除监督盲区。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工作成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管理,按规定承担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等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问题线索实施有效管控,不留死角。此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还负责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执纪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等,承担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职责。

设立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整合党风政风监督职能,强调其“监督”职责定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实行组织制度创新的成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在党风政风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涉及范围广泛,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内容。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履行综合协调职责,主要包括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等。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还负责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对党风政风监督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等。这些都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效果,更好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三、监督执纪员职责?

一、要真正把职责回归到监督执纪这个本源,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和不错位。

二、要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促进责任主体上岗到位履责。

三、要始终强化权力鉴督制约这条主线,推动廉政建设。

四、要突出作风建设这个重点,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五、要严查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监督执纪工作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监督执纪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监督执纪的优点?

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亮点之一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规则》专章规定领导体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规则》第十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七、监督执纪指什么?

      监督执纪意思是指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的权利,代表纪律检查机关对被检查对象实施的一种合规检查的行为。执纪检查是一种履行公务职责的行为,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被检查单位和所涉及的个人应提供条件予以支持和配合。

八、如何宣传运用监督执纪?

一)以大数据监督检查的成效宣传服务精准扶贫。开展大数据监督检查是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进精准扶贫政策落实的有力举措。保康县纪检监察宣传工作全程跟进,策划了系列宣传,2016年全县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刊发大数据监督检查报道19篇,其中,新华网湖北频道刊出《为监督插上科技翅膀——襄阳市运用大数据监督核查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省纪委网站刊出《保康:大数据惩“蝇贪”提升群众获得感》,《楚天风纪》第11期刊载保康县《紧盯“四员”严把“四关”确保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襄阳党风与廉政》第5期刊载保康县《借助大数据威力 打通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等系列宣传文章,营造了浓厚监督检查氛围,让群众深切感受到纪检监察工作护航精准扶贫的显著成效。

(二)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成效宣传服务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大举措。保康县围绕宣传、推动“四种形态”落实、落细、落小,先后在省市媒体刊发宣传稿件10篇,其中湖北日报发表《襄阳:用好“四种形态”,优化投资环境》,引用保康开出首张行政问责罚单的典型事例;《襄阳党风与廉政》2016年第5期刊载我县理论文章《坚持在执纪审查中活学活用 “四种形态”》;省纪委网站刊出《保康:创新实践“四种形态”一季度“红脸出汗”67人》等系列报道,有力地推介了工作经验,推动了工作开展。2016年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开展谈话711人(次),函询131人(次),立案调查20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5人,其中轻处分和组织处理149人,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7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9人,“四种形态”占比为82.7:14.6:0.6:1,形成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活的生动实践。

(三)以监督检查决策部署落实的成效宣传服务绿色发展。围绕中央新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县委县政府“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打造开放繁荣、精致典雅绿色保康”发展目标,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强力监督执纪问责,严查重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围绕服务大局,我们以案为例,先后对查处“大树被下山”、“河堤垮塌案”、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金、等生态建设中的典型案例和环保大督察问题整改成效进行宣传,如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湖北强力推进问责——“开刀问斩” 警示担当》、新华网新闻《村集体耕地“换马甲”领取补贴》、湖北日报《向慢作为不作为亮剑》等报道传播保康做法,引导舆论导向,推动绿色发展理念深植于全县干部群众心中,助推绿色发展政策在保康落地生根。

(四)以民意调查的成效宣传服务民心赢得。反腐倡廉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群众议论的焦点,关乎民心向背。我们及时总结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不断加大对正风反腐成效宣传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展示决心和态度。先后对整治“人情风”等“四风”问题、查处虚报冒领惠农资金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严处办事拖拉不作为问题情况进行通报和宣传。如我县尧治河“最牛村规”树文明新风和中坪村治理人情风的经验做法、“开出行政问责处罚第一单”等宣传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我们通过新华网手机客户端报道《襄阳保康“微制度”防治“微腐败”,基层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下降75%》,宣传了我县以21项“微制度”防治“微腐败”取得的成效,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认同。在襄阳市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中,保康县连续两年位居全市第一。人民日报报道《湖北正风:牵住牛鼻子 挺直腰杆子 提升获得感》刊发了保康案例。

(五)以作风建设的成效宣传服务干部作风转变。“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保康县聚焦作风建设进行宣传引导“永远不放松”,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深挖细查“四风”“隐身衣”问题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中国纪检监察报《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人民日报手机客户端《保康“电视问政”拷问扶贫作风》等重磅报道,传递了保康声音,宣传了保康做法,显示了保康决心。同时,我们在省、市媒体刊发作风建设类宣传报道稿件35条(篇),促进党员干部绷紧了作风建设思想弦,收到了“促作风、净党风、带民风”的良好效果。

九、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十、执纪监督什么意思?

“执纪监督”,主要是相对于“执纪审查”“案件审理”而言。“执纪监督”是从动态的工作机制的角度来讲的,是按照一定的内容、程序、要求对监督对象进行的日常监督。

“监督执纪”和“执纪监督”两者运用的语境不一样,自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两者在概念的外延上有一定的包含关系。

“执纪监督”重心在后面,可以简称为“监督”,即“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监督执纪”则既包含“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又包含“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内容。因此,可以说“执纪监督”是“监督执纪”的一部分,特指“监督执纪”中的“监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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