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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制职责?

2024-05-23 14:35:33  来源:网络   热度:

一、林长制职责?

职责是: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

二、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有用吗?

1.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是非常有用的。

2.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都是国家提出的保护生态环境和耕地红线的重要手段,其目地是让各级党政领导担任河流、森林、农田的管护责任人,把职责进一步明确,便于协调有关部门对河流、森林、农田共同开展保护。

3.它的提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粮食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是非常有用的。

三、林长制实施时间?

2022年6月在全国全面建立林长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意见要求,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林长,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林长,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意见提出,各地要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

意见要求,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和灾害防控,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

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森林草原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四、林长制的长读几声?

读三声。长,在这里的意思是领导人,如河长、厂长、班长、校长等。林长制是一项制度创新。由相当职务的领导担任森林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推行林长制制度改革,就是从制度入手建立责任制,形成各级林长制领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治理模式,完善森林管理。

五、河长制 林长制是什么意思?

1.河长制和林长制都是让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或者森林的管护责任人。

2.各级河长、林长主要任务是负责落实河流的管理与保护责任,组织本级或下级有关部门建立河流或森林的管护措施,巡查河道或森林,发现破坏河流或森林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等等。

3.河长制和林长制都是一种制度创新,可以让河流和森林得到更好的保护。

六、林长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林长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相应区域设置林长,由林长对其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湿地和绿地等相关资源及其林业生态系统实施保护与发展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筹推进、职责明确、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第二章 设立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设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乡(镇、街道)、村(社区)设林长和副林长。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城市建成区单独设置林长。

林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林长应当统筹推进林长制规划的实施,落实林业生态修复与保护、城乡绿化与提升、林业资源管理、林业产业发展、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等工作。

林长应当依法履行林长职责,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市、县(市、区)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规划、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实施林长制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林长的组织管理,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四)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协助本级总林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林长按照分工,负责相关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履行责任区域包保职责,检查督促下级林长全面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分解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协调解决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全面负责本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本辖区林长制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林长制工作,按时完成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责任区域例行巡查,监督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四)协调解决本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副林长协助本级林长开展工作。

鼓励村(社区)林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森林资源、湿地和绿地等相关资源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按照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城市建成区设置林长的,应当根据林长制有关规定明确林长职责。

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二条 林长会议是林长制的议事协调机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林长会议,分别由市、县(市、区)总林长和乡(镇、街道)林长组织召开。

市、县(市、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工作机构组成。

乡(镇、街道)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县(市、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由本级林长会议依法确定和调整。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以下称林长制办公室),市、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为林长制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林长制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二)协调联络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以及上、下级林长制办公室;

(三)承担本级林长会议日常事务以及同级林长交办的事项;

(四)负责建立本级林长制档案以及信息管理工作;

(五)其他与林长制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政策、资金、信息、技术、法治等方面提供服务,协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林长责任区域统筹配备林业技术人员。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林长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

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林长责任区统筹配备护林员。

第十七条 实施林长制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等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林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载明林长姓名、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林长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林长责任公示牌等设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湿地和绿地等相关资源的违法行为。林长接到投诉、举报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林长制办公室应当会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

林长制办公室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林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制定,经同级林长会议批准后,由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林长有下列表现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在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林业资源保护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三)在林业高质量发展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实施林长制工作中创新思路,取得突出成效,经验做法得到推广的;

(五)有其他应当奖励情形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林长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故意损毁林长公示牌等设施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予处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林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林长工作任务的;

(二)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

(四)骗取、截留、挪用林长制工作经费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林长制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查处职责的;

(三)对投诉、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的;

(四)未落实具体整改措施的;

(五)有其他违反林长制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林长制什么意思?

林局长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各级党政领导担任森林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推行林长制制度改革,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以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形成各级林长制领导、部门联合管理、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治理模式,实现对森林的管理和工作。

确保每个林地都有森林负责人或专门的管理和保护人员。

林长制是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林长,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构建省市县乡村等各级林长体系,实行分区(片)负责,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属地责任的制度。全面推行林长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推行林长制,将科学编制荒山荒滩绿化、森林抚育经营、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规划,引领推动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高质量发展。同时,大力开展“五防”生态林带建设,比如在现有和新建道路沿线、河海沿岸,建设完善具有防风固沙、防水土流失、防汽车尾气、防海雾、防噪音功能于一体的生态景观林带,实现林成网、路成行、岸成荫的景象。

同时,将建立并细化林长制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制度开展工作。“今年,将着重落实方案中细化的工作,比方说,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实现林长制工作简报、工作专报、工作通报、网络发布等信息工作常态化;建立巡查制度,按时按要求组织开展林长巡查,并通过巡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等等”。

八、林长制履职内容?

林长制工作职责有如下五点

1、负责责任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2、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年度工作计划

3、定期上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进展情况

4、及时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5、合理划分责任区护林员管护区域。

九、林长制工作汇报材料

林长制工作汇报材料

林长制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我在此向您呈交本期林长制工作汇报材料,详细汇总了我们部门在过去几个月内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以及接下来的计划。请您审阅并提供指导意见。

1. 工作概述

过去几个月,我们部门全力投入林长制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我们积极落实国家林长制政策,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提高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率。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培训课程,提升了全体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使他们更好地适应林长制的要求。同时,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严谨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体系,对森林资源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2. 近期成果

在林长制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

  • 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巡查和监管,有效遏制了非法砍伐和盗伐行为。
  • 制定了森林生态修复和保护计划,推动了植被恢复和生态环境改善。
  • 加大了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水平。
  • 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森林资源评估指标体系,为研究和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 与周边地区开展了合作,共同推进跨区域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

3. 下阶段计划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实现更大的突破。具体计划如下:

  • 进一步完善巡查机制,提高森林资源监管的效果,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 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 深入开展科研工作,推进森林资源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和应用。
  •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林长制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4. 展望未来

林长制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地不断努力。我们将坚定信心,团结协作,为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作出更大贡献。

感谢领导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进一步努力,以更优异的成绩回报您对我们的期望!

此致

敬礼!

十、林长制中的法治思维

林长制中的法治思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有效治理的追求越来越迫切。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广阔国土的国家,在建设法治社会方面面临着独特的挑战。近年来,林长制成为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之一。林长制是指通过设立乡镇级的林长机构,推动林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市场机制和政府管理的各种作用。

林长制的出现是对过去集中管理模式的一种突破,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推动法治建设方面的创新和改革。其中,法治思维在林长制的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林长制中的法治思维体现在强调依法行政。在过去,决策权往往集中在政府机构手中,导致信息不对称、滥用职权等问题。而林长制通过建立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林长机构,使决策更加公开透明,村民参与保护和管理林地的权利得以保障。林长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治主体,可以依法行政,促进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法治思维在林长制中注重权益保护。林长制的目标是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治思维的引导,林长机构在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种依法保护权益的思维方式,为林长制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再次,林长制中的法治思维注重规范管理。林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法治思维要求林长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度规范,明确权责界限,规范决策过程和行为。只有依法规范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人为的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取得良好效果。

最后,林长制中的法治思维要求注重司法保障。尽管林长制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强调村民自治和市场机制,但法治仍然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当利益分歧和冲突产生时,法治思维引导林长机构依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加强对林长机构的法治教育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也是保障林长制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总之,林长制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治理模式上的创新和改革。其中,法治思维在林长制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行政、权益保护、规范管理和司法保障是林长制中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加强法治思维的引导,才能真正实现林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为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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