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干部的于部身份认定?
一、关于离休干部的于部身份认定?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该为离休。具体说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二、同在纪检部门的兄妹能否存在?——解析兄妹就职于同一部门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纪检部门是负责监督党员和公职人员遵守党纪国法的机构,对于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一些纪检部门工作的兄妹希望能够在同一部门共同发展,这是否允许?本文将探讨兄妹可以同在纪检部门工作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兄妹就职于同一部门的法律限制
在中国,兄妹同在纪检部门工作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8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近亲属关系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单位工作,这是为了防止利用亲属关系以及细化廉洁从政的要求,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第2.1.2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如果兄妹间有一人担任纪检部门职位,另一人想要加入同一部门,需遵守上述规定。
可以例外规定的情况
尽管存在一定的限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第2.1.3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关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规定。例如,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单位确实需要兄妹间的特殊人才,可以经过合规程序,规定其可以在同一部门工作。
此外,如果兄妹两人具有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品德品质等方面的卓越表现,可以在工作安排上给予特殊照顾。这主要是为了鼓励和保留优秀的人才,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操作。
结论
总的来说,兄妹同在纪检部门工作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关系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单位工作,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兄妹就职于同一部门,但需要经过合规程序和严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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