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饮酒规定?
一、领导干部饮酒规定?
一、第一项“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中的“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之外的周一至周五。“其他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特勤、铁路、缉私、民航、移民等系统对工作时间的界定。
二、第二项“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中的“领导干部之间”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干部之间,包括上级不得宴请下级。“单位之间”是指公安部各直属单位、垂管单位
及其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外单位之间。
三、第三项“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中的“下属”是指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既包括与该干部存在领导关系的人员(同事关系),也包括处于该干部领导或者指导之下的下级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和指导关系)。
四、第四项“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中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本单位日常运转相关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五、第五项“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中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 美容、娱乐、住宿、 接待等场所。“一桌餐”是指宴请地点避开饭店餐厅、私人会所等传统场所的一种更为隐蔽的违规宴请形式, 躲藏在一些并不用 于日常居住而是专门用于宴请招待的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同时宴请规模更小,一般现场仅设一张餐桌,其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六、第六项“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是指任何场景下,都不得无节制过量饮酒,以致因酒误事、影响正常执行公务,或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酗酒滋事甚至酒后驾车
肇事等。
二、领导干部待客规定?
1、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其子女婚宴不能超过三十桌,提倡节俭办婚事。
2、不能收取亲戚朋友礼物或红包。
3、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4、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5、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6、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三、讣告发布时间的规定?
讣告要在向遗体告别仪式之前发出,以便让死者的亲友及时做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如准备花圈、挽联等。讣告可通过专业的网络媒体发布,还可登报或通过电台向社会发出,以便使讣告的内容迅速而广泛地告知社会。
人去世微信讣告遗体告别仪式之前发出。主动奔丧首先要知道丧讯,如果主家没有直接通丧,讣告即是知道和了解丧讯的重要信息来源渠道。所以,为了丧事活动顺利开展,主家务必应当在丧事开吊之前处理好有关讣告事项。
四、领导干部投资入股规定?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在投资入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要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得涉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并接受监督检查。同时,领导干部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不得因个人投资行为影响公正执行职务。
五、提拔领导干部培训规定?
按照领导干部级别,工作性质需要,必须进行一定一期限的理论业务学习等。
六、领导干部退休前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公务员工龄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退休。参公人员参照执行。
七、领导干部信息公开规定?
领导干部必须公开子女,配偶,以及个人财产信息,定期接受监督。
做好领导干部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真实上面狠下功夫,这样,成为最强信息公开也不是不可能。为此,要加强教育引导,让各级各部门、广大领导干部真正认识到公开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继而认真对待;要提出明确要求,规定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不能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及时报告更新;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公开虚假信息、信息维护不到位等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八、领导干部任职管理规定?
规定是指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和条件,要求基于综合评价、公开竞争、实事求是、事业为重等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任用。
2. 任职岗位设置:制定不同层级、不同职务的领导干部任职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权限和任职条件。
3. 干部调整和职级晋升:规定领导干部任职调整和职级晋升的程序和标准,包括选拔调配、职务晋升、任期调整等。
4. 干部培养和选拔:针对领导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规定组织教育培训、选拔选拔等具体内容。
5. 干部考核评价:明确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方法和标准,包括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
6. 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纪律处分、组织调查处理等。
7. 退休和离职管理:制定领导干部退休和离职的程序和规定,包括退休年龄、安置等相关事项。
领导干部任职管理规定旨在保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推动国家和组织的发展。
九、领导干部因私出国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一、严格特定范围工作人员登记备案
规范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监督工作,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特定范围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一)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包括:
1.在职处级领导干部;
2.涉密部门(岗位)干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密、机要工作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研究生处涉密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
3.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
4.人事处干部人事档案室科级及以下干部;
5.档案管理中心科级及以下干部;
6.财务处科级干部;
7.其他有必要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内容
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户籍所在地等。
(三)登记备案工作要求
登记备案信息库应及时更新,因现任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变化以及新列入或不再属于特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应即时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二、严格出国(境)审查审批
(一)审批原则
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请假手续,严格审核出国(境)事由,严禁工作时间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购物,严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国(境)。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需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获准出国(境)的涉密人员在出行前,须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提醒。
2.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其他登记备案人员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因私出国(境)一般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等非工作日,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相应假期的起止时间(出入境当日均计入在外停留天数)。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等非工作日内如学校有工作安排,一般不予批准出国(境)。如遇极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向分管(联系点)校领导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3.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特殊原因(天气变化导致航班时间更改等),本人应按原报批渠道提交书面申请。如已在国(境)外,应按审批权限及时向分管(联系点)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并于回国后向党委组织部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登记备案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批准其出国(境)。
(二)审批程序
1.符合因私出国(境)要求的人员,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此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保卫处、国际交流处分别按工作要求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3.申请人将《备案表》交回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按程序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4.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初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本人携带经学校批准的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在党委组织部领取证件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各项费用均自理。
三、严格证件管理工作
1.严禁登记备案人员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后,办理请假和借证登记手续,办理签证前1天到党委组织部领取相关证件,签证后立即交回,在出国(境)前3天再领取相关证件。
3.因私出国(境)回国(入境)后10日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同时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表》(见附件2)。申办或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未出国(境)的,应在预定出国(境)期限到期前,将相关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4.加强对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填写《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见附件3),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上报。
四、严格管理监督
1.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规定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相关审核工作。
2.登记备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私出国(境)证
十、领导干部出国管理规定?
1.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任务,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加。
2.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不得以上下级关系或某种工作关系为由,公开或暗示要求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团组。企、事业单位组派出国团组,也不应为“照顾关系”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邀请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参加。
3.凡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人员邀请我党政干部出访,不论是否对方提供经费,均应根据我方实际需要决定,不能一概应邀,更不能降低身份前往。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港澳商人资助到国外考察、旅行。不得暗示或授意外国或港澳机构、人员发出邀请,也不得为达到出国回访的目的而有意邀请对方先行来访。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利用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访。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
4.凡通过函电或我驻外机构能够处理的具体事务,均不得再专门派人出国。需驻外使、领馆代为处理的具体事务,主管部门应与外交部联署通知。
5.凡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均应由派出单位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不应另行组团参加。设在境外的企业开业或周年纪念等礼仪活动,除特殊批准外,省、部级以上党政干部不应专程前往。
6.凡需派党政干部专程出国慰问留学生、驻外人员、劳务人员或检查工作,均应报中央归口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和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派出。
7.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
8.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行任务。已离休、退休的党政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9.不论哪一级党政机关干部率团出国,均应根据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严格限制随行人数或出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