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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装修管理规定?

2024-11-12 03:17:01  来源:网络   热度:

一、小区物业装修管理规定?

你好,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小区物业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申请: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装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装修方案和材料清单。

2.装修费用:业主需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并在施工前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

3.施工时间:装修施工时间需与物业公司协商并获得批准,施工时间限制在工作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6点,周末和节假日不得进行。

4.施工人员:装修施工人员需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明,且在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工作证件。

5.施工安全:装修施工期间需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包括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乱扔垃圾等。

6.施工噪音:装修施工期间需遵守相关噪音规定,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7.施工污染:装修施工期间需遵守相关环保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8.竣工验收:装修施工完成后需向物业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并接受物业公司的相关检查和评估。

以上是一些可能适用的小区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小区而异。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仔细阅读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吊唁领导家属规定?

吊唁领导家属的具体规定应合理,合法,合规,既尊重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礼节,又不违背国家的相关政策,

三、物业在小区种树有规定吗?

我的答复是:是的!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居住的小区,都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保洁保安绿化等服务,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小区在我们入住之前,绿化已经种植完毕,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好绿化就行,如果树木有枯死的现象,那么负责补种是可以的,而不是随便种植绿化。谢谢😜

四、物业法小区照明时间规定?

小区照明灯的规定如下:

1、本着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的每位员工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从自我做起,把公司的照明用电管好、用好,做到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

2、各项目管理处管辖的路灯,围墙照明及景观灯,应有统一的开关时间表,避免小区路灯开灯不统一,影响小区整体照明,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暂定为:冬季17时至次日6时,夏季19时至次日5时。

物业管理程序是什么

1、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验收接管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接管验收小组,对物业的共同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接管手续;

3、履行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

4、终止合同,做好交接。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物业进驻小区的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进驻需要拥有物业管理资格,并经过业主委员会的选聘来进驻小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物业在小区安装地桩规定?

设立地桩地锁也有政策或规定,因为充电桩安装属于电气设备类安装,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安装电动行车充电桩:

在小区,那么就必须要得到相关产权人的认可,通常会建在绿化边缘,物业在小区以外的道路上定桩,1-1点5元每度电。

对于小区充电缺陷,国家是大力扶持的,5安装发布标准,安装电动车充电桩是需要向给各个部门申请,国家政府也大力提倡充电桩建设。物业也可以获得部分的利润。

引线、如果是在自家的物权范围内。

物业在小区里面建了充电桩,需要得到停车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不仅消防部门。

七、重庆小区物业费最新规定?

新规物业费最大的特点就是“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将促进物业企业精细化管理,降低物业成本。

调整后,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电梯费与公摊电费包含在物业费中,不再另行收取。高层一级服务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级服务1.9元,三级服务1.5元,等外服务1.2元。

八、小区物业卫生费最新规定?

卫⽣费⼤体上分两种 (1)⼩区公共部位清扫的费⽤(2)⼩区垃圾的清倒。第⼀种情况物业费⾥包括第⼆中情况是环保部门征收的城市垃圾倾倒费每户6元(每户按三⼈计算⼀⼈2元)⼀般由物业代收

九、小区内的物业用房的规定?

1、《 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本条第1款规定由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规定使得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疑问得以明确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而是一种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不是为某一业主单独所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

本条第2款是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无权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在特定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确有空余,如不改变用途,实属资源浪费,则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也可以改变用途。2、《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扩展资料: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在实践中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参考资料:物业管理用房-

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依照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缺额。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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