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在法律上有继承权吗
一、侄子在法律上有继承权吗
在法律上,侄子作为一名亲属,在某些情况下是有继承权的。然而,侄子的继承权的确立仍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中国的继承法中,侄子的继承权主要取决于被继承人在生前是否留下了遗嘱,以及是否有其他合法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是否留下了遗嘱
在中国,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来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留下了有效的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侄子作为继承人之一,那么侄子就有权继承一部分或全部遗产。遗嘱的有效性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如被继承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并且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等程序。
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继承人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侄子的继承权将受到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影响。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被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近及远的亲属关系决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等。
侄子的继承权只有在没有更近亲属的情况下才会生效。比如,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或直系亲属,那么侄子将无法成为继承人。但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父母或配偶,那么侄子便是最可能继承财产的人之一。
亲属关系的认定
要确定侄子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需要查看血统关系和法定的继承顺序。中国法律将亲属关系分为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侄子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属于旁系亲属,而继承顺序则是由近至远的原则来确定。
在法定的继承顺序中,直系亲属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旁系亲属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侄子等。侄子处于继承顺序的较远位置,当直系亲属存在时,侄子的继承权会受到限制。
继承权的分配比例
如果侄子作为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财产分配比例将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和子女,那么侄子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遗产。侄子的继承份额将与兄弟姐妹平分,每个人将继承相等比例的财产。
然而,如果被继承人还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如父母或子女,那么侄子的继承份额将会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侄子将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享继承财产。
继承权的实际操作
如果侄子认为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可以向相关法院或公证处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或申请遗产公证。在这个过程中,侄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对遗产的合法要求。
为了保护自己的继承权,侄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或委托专业机构来处理继承纠纷。这将有助于侄子理清自己的权益,并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继承权的终止
侄子的继承权也可能会因为继承法的修改、被继承人的后婚或前婚子女的出现等原因而终止。因此,侄子需要及时了解法律的变化,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帮助。
结论
侄子在法律上有继承权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且没有更近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侄子可以成为继承人之一,并有权继承一部分或全部遗产。然而,侄子的继承权受到法定继承顺序和财产分配的影响。
对于侄子来说,保护自己的继承权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要求的证据,同时谨慎处理继承纠纷。与律师或专业机构的合作有助于提高继承权的维护和行使效果。
二、14岁在法律上有话语权吗?
有,14岁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步年龄;14岁也是幼女和少女的分界年龄,强奸幼女通常会被处较重刑罚。
三、股东的分红权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六权法律公司可靠吗?
六权法律公司可靠。
六权法律还算靠谱,公司总部设立在上海奉贤区,主要经营:
档案整理服务、报检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网络安全服务、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技术交流、破产清算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等。
五、吊唁和悼念意思上有什么不同?
吊唁是一种怀念死者的仪式,而悼念是指对死者哀痛地怀念.是一种心里形式。悼念是对死者哀痛地怀念.悼的意思是悲痛;哀伤 [mourn]悼,哀也。——《广雅》七年曰悼。——《礼记·曲礼》。注:“怜爱也。”念是怀念的意思。吊唁是祭奠死者并慰问家属。唁是指亲友接到讣告后来吊丧,并慰问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要哭尸于室,对前来吊唁的人跪拜答谢并迎送如礼。两个词都可以作为对死者的怀念,但是吊唁更强调的是仪式,而悼念主要是主观方面。
六、吊唁和悼念,意思上有什么不同?
悼念是对死者哀痛地怀念,悼的意思是悲痛,哀伤。
念是怀念的意思。吊唁是祭奠死者并慰问家属。唁是指亲友接到讣告后来吊丧,并慰问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要哭尸于室,对前来吊唁的人跪拜答谢并迎送如礼。两个词都可以作为对死者的怀念,但是吊唁更强调的是仪式,而悼念主要是主观方面。
吊唁是一种怀念死者的仪式,唁是指亲友接到讣告后来吊丧,并慰问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要哭尸于室,对前来吊唁的人跪拜答谢并迎送如礼。
两个词都可以作为对死者的怀念,但是吊唁更强调的是仪式,而悼念主要是主观方面。
吊唁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diào yàn。意思是祭奠死者并慰问其家属。具体指亲友接到讣告后来吊丧,并慰问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要哭尸于室,对前来吊唁的人跪拜答谢并迎送如礼。出自《说苑·修文》。
悼念,汉语词语,拼音dào niàn,意思是对死者哀痛地怀念。
七、法律三权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唯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v.CityofNew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违反宪法的精神。
其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1825年之“韦曼诉苏哈德案”(Waymanv.Southard)。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这引起了很大争论,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认为违宪。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伦(John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题与其他细节。哈伦写道:“一个广义的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
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使得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更具弹性。在1935年,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A.L.A.SchechterPoultryCorp.v.UnitedStates)里,美国国会无法授予总统制定“公平竞争法”的权力。法院认为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认为美国国会必须设定部份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公正与理性”、“公众利益”与“公众方便”。
行政权
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美国国会本身并不会中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然而,总统的权力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其不会因总统的心血来潮的想法而受到影响。
美国国会并不会单侧地限制行政官员在其职责里的表现。在1983年之“美国移民归化局诉崔德案”(INSv.Chadha)里,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条授予美国国会否决美国司法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其后的裁决阐明了这情况;即使参众两院一起行动亦不能否决行政决策。然而,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来统制行政官员。立法与国会式的单侧否决权有所不同,后者并不需要向总统报告以取得其允许(请参看权力制衡一章)。
司法权
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并会获得足够的超时工作补偿。如果一个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能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
美国国会可能会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形式,其成员并不像宪政法院般为终身制,且不会有超时补偿。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在1856年之“墨累租屋诉霍博肯土地公司案”(Murray'sLesseev.HobokenLand&ImprovementCo.)里,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审理与“习惯法、衡平法或海商法”相关的案件,立法法院只可审理“公权”问题(政府与个人间牵涉政治因素的案件)。
权力制衡
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麦迪逊(JamesMadison)这样写道:“三权分立并不应完全分离,使得其三者间没有互相受到宪法的控制。”权力制衡系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
国会: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加的生效期,议会薪酬增加的议案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方才生效。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力;参议院则负责覆核所有的弹劾提议。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并不当为文官:其并不可作为弹劾的对象(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支持便可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获得三分二支持方可生效。若官员被定罪,则会自动离任。在弹劾过程里除移除其职位或阻止其转职外,并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行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
国会负责审查行政部门的组成。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此外,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
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此外,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
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正如上述所言,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其亦可颁布特赦或缓刑令。其特赦令不用经过国会审核,亦不用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国总统亦是美国陆,海,空三军的总司令。
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里,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一案里,最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份人仍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认为此权力是为了政治目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最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但只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力,所以最高法院院长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
对等性
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议文集第五十一章写道,现实上没可能公平给予各部门自我辩护的权力,在共和国里,立法部门的权力应是最为优先的。
有人可能会指出司法部为历史上三权分立里最弱的一环。其司法审核权和对其他两系的独立审查权经常被质疑。事实上,在南北战争前,法官运用其权力来推倒违宪的法案的案例只有两宗:1803年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arburyv.Madison)与1857年之“史考特诉桑福德案”(Scottv.Sandford)。虽然最高法院广泛地运用了司法审核权,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其具有与国会或总统同等政治权力的表示。
美国首六任总统不曾广泛使用其否决权;华盛顿只曾否决过两个议案、门罗只有一次、老亚当斯、杰斐逊与小亚当斯则没有使用过。麦迪逊总统为行政主导信念的坚定支持者,其则曾七次推翻法案。首六任总统里,没有任何一位使用否决权来主导国策,但是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则首次使用否决权作为政治武器。在其两届任期里,共否决了十二道法案;比其前数任的总和还多。此外,其在推动印地安人排除法案时,违抗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名言是“马歇尔(JohnMarshall)做下的决定,就让其自己去执行吧!”
部份杰克森的后继者并没有使用否决权,但其他的继任者则间断地便用。在南北战争后总统开始使用否决权来抗衡国会。詹森与国会斗争的故事最为著名。詹森是一名民主党党员,其否决了部份由激进共和党议员通过的重建南方诸州的法案。国会则推翻了詹森二十九次否决里的十五次,其亦企图通由任职法(TheTenureofOfficeAct)来限制总统的权力。此法案使总统在解除内阁高级官员的职权时要经由参议院审批。当詹森故意违反此法案时,其被认为是违宪的(最高法院在稍后确认了这情况),众议院对其作出了弹劾,其仅以一票之微开脱。
詹森的弹劾案对总统职权损害很大,使其几乎成为国会的下属。有人认为总统应只作为象征式的领袖,而美国众议院发言人则成为事实上的总统。詹森以后的首位民主党总统克利夫兰则试图恢复总统的权力。在其首届任期里,共否决了超过四百个议案;是其前二十一位总统否决数总和的两倍。其亦开始解除经由官僚主义的任免系统而来的官员,而以个人的功过来任免官职。参议院却拒绝了这么多的新任命,并要求克利夫兰移交暂停权力的机密档案。克利夫兰坚定地拒绝了此请求,并说“这些暂停权力的决议为总统的行政法令(executiveacts)……总统并不必对参议院负责,本人亦不愿将有关本人的行动提交给参议院作出裁决。”克利夫兰的高民望逼使参议院放弃要求并确认那些提名。而且国会最终废除了在詹森任期内通过的极具争议性的任职法。所以克利夫兰的任期是总统虚位化的终结。
少数二十世纪的总统尝试大幅扩大总统的职权。举例来说,罗斯福提出总统被授予了权力,能做出任何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事;这与紧随其后的继位者塔虎脱大为不同。小罗斯福在经济大萧条时拥有极大的权力。国会授予了小罗斯福广泛的权力;在“巴拿马精链公司诉瑞安案”(PanamaRefiningv.Ryan)里,法院首次裁定国会给予总统的权力违返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前述的“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一案,是小罗斯福总统任期内的另一个有关三权分立的案件。为了回应这么多对其不利的法院裁决,小罗斯福提出了一个“最高法院改造”计划("CourtPacking"plan),使得总统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这个计划(被国会否决)会严重削弱司法部的独立与权力。
八、知情权是法律吗。具体是哪条法律?
你好很多法律中都有知情权的规定的。一般是通过告知义务来体现的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4、《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九、声音权受法律保护吗?
在大多数国家,声音权(音频作品的版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音频作品包括音乐录音、演讲、广播节目、音频书籍等等。
音频作品的版权保护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被保护的权利:音频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拥有一系列权利,包括制作复制品、发行、表演、公开传播、修改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用。
2. 著作权法保护:大多数国家都有著作权法来保护音频作品的版权。著作权法规定了音频作品的保护期限、权利人的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3. 国际保护:国际上也有一些协定和条约来保护音频作品的版权,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著作权公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等。
要注意的是,版权保护的范围可能因国家而异,每个国家的版权法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在要保护声音权的情况下,最好咨询所在国家的版权法律和专业人士,以确保你的声音作品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十、法律上有私刻公章罪吗
法律上有私刻公章罪吗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公章是一种特殊的印章,常被用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公开场合。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但是,有些人却会私自将他人公章复制或私刻,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私刻公章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盗用或使用他人的公章,用于非法目的或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刻公章罪属于刑事犯罪,一旦定罪,将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在刑法中,对私刻公章罪的具体界定是:符合法定规定的公章指的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依法发放或依法登记的单位使用的公章,其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 伪造:私刻公章罪犯在制作假冒公章时,可能使用伪造的章模或仿制他人的真实公章,从而违反了制章的合法程序。
- 冒用:私刻公章罪犯将复制或制作的伪造公章用于盖章行为,并且以该盖章行为冒充原公章的所有人的行为。
- 非法使用:私刻公章罪犯将制作的伪造公章用于非法目的,例如签署虚假合同、盖销售凭证等。
一旦某个人被发现私刻公章、盗用他人公章或使用伪造的公章,其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国,私刻公章罪的刑事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轻微情节
如果私刻公章罪的情节较为轻微,法律可能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加以处理,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这类情况一般指私刻公章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轻微损失。
一般情节
如果私刻公章罪的情节较为一般,即私刻公章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法律通常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私刻公章罪的最高刑罚可以达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并处罚金。
严重情节
如果私刻公章罪的情节严重,即私刻公章的目的是为了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法律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严惩不贷。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私刻公章罪的最高刑罚可以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视和尊重他人的公章。对于有需要使用公章的场合,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专门申请公章、谨慎使用公章、妥善保管公章等。如果发现他人私刻、盗用或滥用公章,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私刻公章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恶意私刻、盗用或使用他人公章不仅违反了法律,还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制的尊严。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