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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消防规范?

2024-07-09 12:50:18  来源:网络   热度:

一、餐饮场所消防规范?

消防规范是指为了保障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餐饮场所消防规范:

消防设施:餐饮场所应该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疏散通道:餐饮场所应该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电气设备:餐饮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避免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明火使用:餐饮场所应该合理使用明火,如燃气灶、炭火烧烤等,并设置防火措施,如防火墙、防火帘等。

员工培训:餐饮场所应该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餐饮场所消防规范,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餐饮场所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您是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或者员工,建议您了解相关规范和标准,并严格遵守,以保障消防安全。

二、办公场所划线消防规范?

消防通道如何划线

1、其实消防通道划线还是比较简单的,一般会使用热熔反光线进行划线,这种反光线可以在夜晚的时候进行反光,基本上线上都会画,有禁止占用的字样,这可以告诉大家不要占用消防车道,也不要在消防车道上堆积杂物,否则影响到通行,后果自负。

2、在消防划线的时候,一定要换一个图样放在纸上,照着图样的轮廓画在地上就可以了,之后划线完毕要将地面清扫干净,还要将热熔涂料再次加热,加热完之后涂一层底油就就可以了。

消防通道地面划线要求

1、通道里的线要求是黄色的,因为街道的道路是需要走消防车的,所以它的道路中心线间需要做明显一点。像小区内空间间距不能够大于一米六,如果大于了这个数值,要设置专用的消防车道。

2、有些街道有内院、天井的建筑物,或者沿街都是。小区楼层巷子非常的小,这个时候我们要设置连接街道和那边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以及。其他的人行道,但是间距不宜大于80厘米。这样可以保证消防车的正常通行。

3、无论在哪里发现消防通道的消防线,都应该是黄实线。其他颜色的线是没有办法代替的。

三、辐射场所设置规范?

规范一: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

规范二: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操作的人员实行就业前,后的辐射安全知识和法规的培训

规范三:辐射场所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放射性单位基础档案

四、公共场所消防规范?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五、餐饮场所安全出口规范

可参考如下内容:

1.在公共营业的场所出口位置,应做到疏散走到附近的净宽度不得小于三米。

2.在任何建筑室内的最近疏散口上,应跟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能大于30米。

3.安全出口位置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且距离疏散走道位置不能大于20米。

4.应急灯安装与设置要求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安全出口10米左右的位置上。

5.在面积大于100平米的地下室或活动场所之内,应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或墙体位置上安放应急照明灯具。

六、燃气使用场所防火规范?

1严禁在液化气间及附近吸烟,明火作业必须在20米以外。

2、餐厅安全员要对液化气间每周检查一次,燃气灶每天检查,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如出现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

3、液化气汽化间应为独立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4、液化气汽化间与相邻的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室外变配电室以及与民用建筑、生产辅助建筑、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应分别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应大于12米。

七、人员密集场所窗台高度规范?

1、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2、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

3、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4、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5、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八、公共场所消火栓设置规范?

1、暗装消火栓箱应采用水泥砂浆四周嵌密实,严禁使用混合砂浆填补。

2、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00mm,允许偏差±20mm。

(3)消火栓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

(4)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3mm。

九、放射诊疗场所设置规范?

放射诊疗场所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规范:

1. 场所应位于具备安全性的建筑物内,建筑结构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 保证场所整洁、非污染、透气、通风;

3. 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设备;

4. 应设置符合消防标准的防火设施和灭火设备;

5. 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辐射防护设施;

6. 应设置符合照明标准的光照设备;

7. 应设置符合环保标准的废物处理设备;

8. 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污物处理设施;

9. 应设置符合应急标准的应急设备和应急预案;

10. 应设置符合国家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

十、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煤矿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医疗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IEC 60079-7:1990)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IEC 60079-11:1999)

GB 3836.5-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MODIEC 60079-2:2001)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eqv IEC 60079-19:1993)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idt IEC 60079-10:1995)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idt IEC 60079-17:2002)

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idt IEC 61241-1-1:1999)

GB 12476.2-200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dt IEC 61241-1-2:1999)

GB/T 18380.1~18380.3-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idt IEC 60332)

GB/T 14823.1-1993 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 金属导管(eqv IEC 60614-2-1:1982)

GB 16895 建筑物电气装置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IEC 60364建筑物电气装置

ISO4225:1994 空气质量一般特性 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1/48

1.1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1.2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1.3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1.4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1.5  

非危险场所 non-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1.6  

正常运行 normal operation

设备运行符合机械和电气设计要求,并且在制造厂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运行。

1.7  

隔爆外壳 flameproof enclosure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多种气体或蒸汽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

注: 隔爆外壳的防爆型式通常称为隔爆型,用字母“d”表示。

1.8  

增安型 “e” increased safety “e”

对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电气设备产生危险温度、电弧、火花的可能性的防爆型式。

1.9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intrinsically safe electrical apparatus“i”

内部的所有电路都是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电路指的是在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1.10  

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p” pressurized enclosures electricalapparatus “p”

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即该外壳能保持内部气体的压力高于外部环境大气压力,且能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进入。 

1.11  

油浸型电气设备“o” oil-immersion electrical apparatus“o”

一种将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的部件整个浸在油或其它保护液中,使设备不能够点燃液面以上或外壳外面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2/48

1.1  

充砂型电气设备“q” powder filling electrical apparatus“q”

一种外壳内充填沙粒或其它填充材料,使之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传播的火焰、外壳壁或填充材料表面的过热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1.2  

浇封型电气设备“m” encapsulation electrical apparatus“m”

一种将整台设备或部分浇封在浇封剂中,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1.3  

n型电气设备“n” non-sparking electrical apparatus “n”

一种在正常运行时或标准、制造厂规定的异常条件下,不会产生引起点燃的火花或超过温度组别限制的最高表面温度的电气设备。

1.4  

维护 maintenance

将产品保持在或恢复到符合有关技术条件要求的状态,并实现其要求功能的综合活动。

1.5  

检查 inspection

为了获取设备运行状态安全可靠的结论而采取的不拆卸或局部拆卸设备,并辅以一些测试措施而进行的详细检查活动。

1.5.1  

目视检查 visualinspection

用肉眼而不用检测设备或工具来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丢失。

1.5.2  

一般检查(专业)closeinspection

包括目视检查以及使用检测设备,如活梯(必要的地方)和工具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松动。

注: 一般检查一般不要求打开外壳或设备断电。

1.5.3  

详细检查 detailedinspection

包括一般检查以及只有打开外壳和/或(必要时)采用工具或检测设备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接线端子松动。

1.5.4  

初始检查 initialinspection

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在投入运行前的检查。

1.5.5  

定期检查 periodicinspection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例行检查。

1.5.6  

连续监督 continuous supervision

由在专业安装及其使用环境方面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经常保养、检查、管理、监控和维修电气装置,以便保持装置的防爆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1.6  

粉尘 dust

3/48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ISO4225中定义的粉尘和颗粒)。

1.1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1.2  

导电粉尘 conductive dust

电阻系数等于或小于1×103Ω•m的粉尘、纤维或飞扬物。

1.3  

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 minimum ignitiontemperature of a dust layer

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点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1.4  

粉尘云的最低点燃温度 minimum ignitiontemperature of a dust cloud

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出现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1.5  

防粉尘点燃 dust ignition protection

国家标准GB 12476.1规定的适用于电气设备上有关避免粉尘层或粉尘云点燃的所有措施(如,防止粉尘进入和限制表面温度)。

该标准包含了A型和B型两种不同型式的电气设备。这两种型式具有相同的保护水平。

1.6  

尘密外壳 dusttight enclosure

能够阻止所有可见粉尘颗粒进入的外壳。

1.7  

防尘外壳 dust-protected enclosure

不能完全阻止粉尘进入,但其进入量不会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外壳。粉尘不应堆积在该外壳内易产生点燃危险的位置上。

1.8  

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气体最高表面温度指电气设备在允许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达到的并有可能引燃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最高温度。

粉尘最高表面温度指在规定的无粉尘或有覆盖粉尘条件下试验时,电气设备表面的任何部分所达到的最高温度。

注: 该温度是在试验条件下所达到的。由于粉尘的隔热性,该温度随着粉尘厚度的增加而升高。

1.9  

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permissiblesurface temperature

为了避免粉尘点燃,在实际运行中允许电气设备表面达到的最高温度。而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取决于粉尘的类型、层厚和采用的安全系数。

1.10  

符号“U”“U”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该产品为Ex元件的符号。

1.11  

符号“X”“X”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其安全使用特定条件的符号。

1.12  

4/48

证书 certificate

用于确定设备符合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证书可以针对Ex设备或Ex元件。

1 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

1.1 爆炸性物质分级与分组

1.1.1 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分组

1.1.1.1 爆炸性气体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和最小安全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

级别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IIA

>0.9

>0.8

IIB

0.5≤MESG≤0.9

0.45≤MICR≤0.8

IIC

<0.5

<0.45

1.1.1.2 爆炸性气体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引燃温度分组

组别

引燃温度t

T1

450<t

T2

300<t≤450

T3

200<t≤300

T4

135<t≤200

T5

100<t≤135

T6

 85<t≤100

1.1.1.3 爆炸性气体分级分组举例参见附录B。

1.1.2 可燃性粉尘分类和分组

1.1.2.1 可燃性粉尘的分类

可燃性粉尘按其导电特性,可分为导电粉尘和非导电粉尘两种类型。

1.1.2.2 可燃性粉尘的分组

  可燃性粉尘按其最低点燃温度进行分组,具体分组方法同爆炸性气体引燃温度分组。

可燃性粉尘的点燃温度分为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低点燃温度(即粉尘云最低点燃温度,Tcl)和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

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通常又分为粉尘层厚度为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5mm)和粉尘层厚度为12.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12.5mm)。

1.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1.2.1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1.2.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1.2.2.1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

1.2.2.1.1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2.2.1.2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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