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身亡介绍人责任?
一、工伤身亡介绍人责任?
被介绍的务工人员出现了意外或伤亡,介绍人只是信息提供或一个介体关系,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但是,介绍人的介绍介绍作为一个中介,并从中获取了被介绍人的利益,或者明知用工方不具备劳动保障条件、而进行黑招工黑中介行为,介绍人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二、人身亡后退社保就不能申请工伤?
不可以 ,因为已经退保了,就不存在工伤险,无法获得工伤伤亡赔偿。
1.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享受工亡待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交警追酒驾致司机身亡负责吗?
到底谁身亡?
司机身亡的话不负责,因为目的为了减少他对别人的危害。
四、上班途中突遇山洪暴发溺水身亡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突遇山洪暴发溺水身亡可视为工伤,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
2、《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关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的处理,“因工作原因,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 上班途中突遇山洪暴发也属于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下班途中追小偷算工伤吗?
下班途中追小偷算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条例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下斑途中见义勇为追击小偷,光荣负伤,能够评得上伤残等级的也应该算为工伤,这是为了鼓励人们见义勇为,铲邪除𢘫的精神得到发扬,让人们沒有后顾之忧
六、渔政人员落水身亡,追船者是否应负责任?
1、如果追船者对渔政人员的死亡有过错,则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七、员工因公出差突发疾病身亡不在工伤范围怎么办?
这个是应该是要算工伤的!因为是因公出差的!不算就起诉公司!
八、员工意外身亡社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企业不需要再支付其它费用了。
九、保安员追小偷摔倒算工伤吗?
我觉得这得看保安员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受伤事件,如果在当值期间不可否认,一定妥妥的算工伤。
另一种如果是在不当值的情况下,因为追小偷摔倒受伤,应该不能算工伤,是出于正义感,为免别人利益受损失而去抓小偷,是弘扬正能量,可以申请见义勇为。
而如果是因为自己不当值且是为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追小偷摔倒,恐怕只能算意外了!
十、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遇车祸身亡能否申请单位工伤赔偿?
很明显的违反交通规则,杭州交警部门称,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汪国财负次要责任。
【工伤认定】: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