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碑文 > 正文

枣阳有哪些文物古迹?

2024-08-26 16:39:12  来源:网络   热度:

一、枣阳有哪些文物古迹?

枣阳历史悠久,秦为蔡阳县,汉置章陵县、隋设枣阳县至一九八八年撤县建市,历经1300多年,枣阳人杰地灵,物华天宝,是汉光武帝刘秀的故乡,境内名胜古迹众多,有新石器时代 的遗址雕龙碑、西周时期居住遗址象弓河、刘秀故里白水寺、以及红学、香草堂、报恩寺、白竹园寺森林公园等李白、韩愈、孟浩然、钱起等文人墨客均到此浏览题赋、这里被汉代大科学家张衡誉为“龙飞白水、松子神陂”的宝地。

二、清朝科举什么等级可立雕龙碑?

雕龙碑实为圣旨碑,民间称功绩碑。凡是经皇帝御批的人和事都可以立雕龙碑。如科举,任命,表彰,贞洁等都能立。但前提必须御批和钦点,否则犯死罪。

科举牌匾按题匾人身份,可分为皇帝及省部、州、县级官员题匾。皇帝题匾可了不得,皇家的象征,至高无上,如果有官员经过那是要向它作揖的。如果题匾人既是状元,又是高官,亦倍显珍贵。按被题人的身份,可分为状元、进士、举人、贡生、秀才匾等等。

和牌匾类似,只有经过皇帝御批的才能拥有,无关乎等级,而在于功绩。有时候即使是一甲也不一定会有皇帝的雕龙碑。

三、文物保护标志碑尺寸?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推进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开展,4月7日,县文物局为宋儒墓、义塚碑、和尚塔、依寨石礅等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竖立文物保护标志碑。

文物保护标志碑为青石质材雕刻,高0.4米,宽0.6米,正面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单位、公布日期,背面为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整个标志碑庄重大方,字体清晰流畅,可以使群众直观醒目地了解文物对象、内容、价值,从而积极参与和支持到文物保护工作来。

为确保保护标志碑内容更加精准,县文物局对文保单位保护碑的内容、材质和尺寸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地测量,尤其是对其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进行了认真严格的要求。

在下一步文物保护工作中,县文物局将继续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建设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文物保护资金,切实做好麻江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四、大小爨碑是几级文物?

大小爨碑是一级文物。1,因为根据中国文物保护法,一级文物是指具有极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需要特殊保护的文物,而大小爨碑作为重要的历史遗存,被评定为一级文物。2,大小爨碑建于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石刻艺术的珍贵遗产,具有极大的历史意义和考古价值,因此受到了国家级文物保护的关注和重视。3,对于文物的级别划分,是基于其历史价值、研究价值以及保护需求等综合考量,而大小爨碑作为一级文物,被认为是具有非常高的地位和价值的文化遗产。大小爨碑是湖南省岳阳市的著名文物,也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它是一座巨大的石刻碑文,保存完好,镶嵌在石碑的两旁。碑文记录了魏晋时期范爽力主政岳阳的功绩和他在岳阳地区开墾治理的事迹,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和艺术审美价值。每年都吸引大量的游客和学者前来观赏和研究。

五、巨野三绝碑是文物吗?

巨野三绝碑是中国十大三绝碑之一,是文物

六、文物保护标志碑的意义?

既起到了标志警示作用,又普及文物了知识,在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碑制作,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制作国家标准有关要求,选用青石材质,长105厘米,宽70厘米,标志牌正面左上角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级别、简介、保护范围、公布机关、公布时间等,除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使用隶属大字,其余为仿宋字体。标志碑美观大方、牢固实用。

七、文物安全管理内容?

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含义是三方面:

一是文物的保护、抢救、利用、管理是整个文物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

二是文物的保护和抢救是核心和前提,利用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管理是工作的基本保障;

三是依法管理,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八、巨野三绝碑属于国家文物吗?

屏盗碑位于县城北门外,五代后周显德二年(955年) 立。上书“大周任使君屏盗之碑”。碑文歌颂刺史任汉权。世称该碑文绝、书法绝、石质绝,故名三绝碑。为省级重点保护文物。

九、文物管理属地管理原则

文物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我们珍贵的文化遗产。在文物管理的过程中,属地管理原则被认为是一项核心原则,它具有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属地管理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文物管理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地域性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在自己的辖区内负有管理文物事务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文化传统是他们的主要任务。

运用属地管理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文物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推动文物管理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在属地管理的框架下,各地文物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制定本地区的文物管理政策、规划和计划,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当地的文化遗产,提高文物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属地管理原则还可以促进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文物管理的整体合力,构建起一个完善的文物管理体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原则在文物管理中的运用

在具体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应用于文物保护、修复、展示、利用等方方面面。以文物保护为例,各地文物管理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文物保护规划,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合理利用资金和人力资源,开展文物修复、加固等工作,确保文物的完好保存。

此外,在文物展示方面,各地文物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文化特色和文物资源,开展各类展览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重视本地的文化遗产,提高文物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另外,在文物利用方面,属地管理原则也可以应用于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将文物资源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属地管理原则的挑战和对策

尽管属地管理原则具有诸多优势和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不同地区之间文物管理水平有差异,导致文物管理不均衡;各地在文物保护方面的重点和侧重点存在差异,无法形成整体合力。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一是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合作与沟通,推动文物管理的一体化和统一化;二是加强各地文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文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三是建立健全的文物管理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文物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属地管理原则在文物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是引领文物管理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促进文物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理解这一原则,不断完善和强化文物管理工作,为传承和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作出更大的贡献。

十、文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 工程设计概算;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 施工图;

二 设计说明书;

三 施工图预算;

四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