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通过完善制度机制,优化监督质效,提升治理效能,加强对学校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实行报告制度,旨在将日常监督嵌入到“事前酝酿、事中讨论和事后执行”全过程,形成“以权力制约为目标,以请示报告为抓手,以规范程序为纽带,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督工作机制,把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嵌入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全过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增强主动性,做到应报尽报。实行分级管理,凡列入重大事项范围的,均须按要求由牵头部门、单位或所在部门、单位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不得漏报、缺报。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增强时效性,做到实报快报。按照“第一手情况、第一份资料、第一时间报送”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具体地报送重大事项,及时跟踪重大突发事件。已报告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后再次报告。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落实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各党(工)委、党总支,各部门、单位。
第六条 涉及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省管领导干部重要情况及重大舆情,均须第一时间报告校党委,同时报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经校党委同意后,由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第一时间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第七条 涉及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员工、学生的重要情况,由单位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报告,经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后按程序报告校党委,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八条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各部门、单位及重大突发事件直接负责人均须第一时间向校党委报告,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 涉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内容由各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后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四章 报告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政治舆情风险、恶性违规违纪、重大伤亡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系统故障、刑事或治安案件、重大教学事故等方面,影响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各部门、单位和该事件直接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向校党委报告,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及领导班子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违反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方面有关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换届或人员变动后班子名单和分工情况等,各部门、单位须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省委组织部门有关规定,领导干部须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由组织部定期组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领导干部家庭办理红白喜事、长期不能在校在岗工作等情况,干部个人须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其他列入报告范围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由各职能部门、单位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有关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舆情时,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在按规定处置报告的同时须第一时间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口头报告,并在突发事件或舆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后续处置包括有关责任及整改落实情况,须及时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须提前 3-5 个工作日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包括事项名称、责任人、实施依据、主要内容(含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领导意见等内容,并填写《淮阴工学院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五章 有关纪律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将重大事项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若出现有关重大事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虽已报告但实际未按报告内容执行的情形,视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只对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及实施过程中的遵规守纪情况进行监督,不参与重大事项实施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更不能代替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重在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职能监督责任,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切实担负起对重大事项的主体监督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及需向省纪委监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时报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